米兰达的罪与罚
1963年3月13日,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个名叫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青年被凤凰城警察局逮捕,有间接证据显示他和10天前当地发生的一起绑架和强奸案有关。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18岁女孩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住她的胳膊一手捂住她的嘴,把她塞进汽车后座并将其手脚捆住,随后男子在车内将女孩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她对警方说,袭击她的是个戴眼镜的墨西哥裔人,大约30岁,驾驶一辆50年代早期的福特或者克莱斯勒牌轿车。一个星期后,这个女孩子碰巧看到一辆车,该车和强奸她的男子开的那辆车很像。于是警察顺藤摸瓜,找到了车子的主人特威拉·霍夫曼,并了解到和特威拉同住的伙伴米兰达有犯罪前科,因此把米兰达作为犯罪嫌疑人带到警察局。警察对嫌疑人进行了“排队”辨认,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
米兰达出生于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文化程度不高,工作记录也不太好,还曾因盗窃汽车而被判刑,案发时,米兰达23岁。在警察对其讯问两个小时后,米兰达签署了一份承认强奸指控的书面文件,上面有这样的话“我在此所做的陈述是完全基于自愿,没有受到任何威胁、胁迫或者豁免承诺,我充分了解我的合法权利,了解在此所作的任何陈述可能对我不利。”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米兰达从未被告知可以寻求律师帮助,在要求他签署有罪供认的书面陈述前,他没有被告知他享有沉默权以及他在讯问中所说的话会在审判中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在审判中,检察官提交米兰达书写的认罪书作为证据。法庭指派律师阿尔文·摩尔(Alvin Moore)为他进行辩护。针对检方提交的证据,摩尔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由于警方在审问前没有告知被告人的宪法权利,被告人庭前作出的供述并非出于自愿,因此相关证据应该被排除。庭审法官指出宪法中沉默权不适用于被警方拘押的嫌疑人,驳回了律师的意见。同年6月27日,法庭依据该认罪书和其他证据,判决米兰达构成强奸罪和绑架罪,两罪刑罚同时执行。摩尔代理米兰达上诉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在1965年之前,亚利桑那州不像其他多数州,案件一般经过普通法院、上诉法院与州最高法院三级制,亚利桑那州只有两级制,因而案件由普通法院,直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他认为米兰达的书面认罪并非基于完全自愿,因而不应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审裁决。在维持裁决中,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强调了本案中米兰达没有特别要求有律师的帮助。
米兰达对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决仍然不服,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2月28日至3月1日对本案进行辩论,于6月13日作出裁决。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判米兰达的供词无效。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沉默权的规定做出解释,指出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聘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没有被告知这些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无效。
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随后,法院对米兰达的案子进行了重新开庭,重新选择了陪审员,重新递交了证据,而米兰达之前的“证言”将不作为证据使用。这次米兰达的女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对其不利的证词以及其他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并被判入狱服刑11年。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米兰达被释放后,返回老家,通过给警方的“米兰达卡片”签字谋生,卡片上写着警察告知权利的内容,以便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时宣读。在此后的1976年1月,米兰达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被刺杀身亡。警察逮捕了一名嫌疑犯。耐人寻味的是,在向嫌疑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以后,嫌疑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没有人为此而被起诉。
一票之差的艰难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通过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的审查,投票表决以5∶4的比例支持米兰达的上诉意见,裁决将该案发回重审。其中沃伦(Warren)、布莱克(Black)、 道格拉斯(Douglas)、布伦南(Brennan)、福塔斯(Fortas)大法官投了赞成票;克拉克(Clark)大法官部分赞成,部分反对;哈兰(Harlan)、斯特沃特(Stewart)、怀特(White)大法官投了反对票。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
曾担任基层检察官、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和州长的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撰写了判决书中的多数意见。沃伦认为,警察对嫌疑人的羁押讯问具有强制性,根据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自证其罪条款和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权条款,本案中嫌疑人的主动认罪是无效的,除非嫌疑人了解他的这些权利并放弃这些权利。任何被羁押的人在受审前,必须被明确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他的任何供词都将被用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指控他;他必须被明确地告知自己有权在受审前与律师商讨,并要求律师于审问时在场,并且如果他请不起律师,也将会有一位律师被指派给他。据此,米兰达的有罪判决被推翻。最高法院还明确了如果嫌疑人行使了他的权利会发生的后果。在讯问前或者讯问中,如果嫌疑人以某种方式表示他愿意保持沉默,则警察的讯问必须停止。如果嫌疑人个人表示希望得到律师帮助,讯问也必须停止,直到有一名律师在场。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嫌疑人应当有机会向律师咨询并由律师针对后续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进行代理。
针对美国公众自由联盟强烈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制性”规定在所有警察局都必须有律师常驻,以便在所有警察审问过程中律师都可以直接在场,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接受这样的建议,也没有在前面的判决书中建议“立即”要求一个律师在场将最符合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沃伦指出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的现实做法以及军事审判统一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的规则,都要求告知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美国陆军《统一军事法典》第31款规定,严格禁止自我入罪,其预审程序更要求嫌疑犯签署“陆军3881表格”认可已经被告知所控罪名与不得自我入罪的宪法权利。海军与陆战队亦要求嫌疑犯必须签署同样的表格,并拒绝接受任何的口头认可。联邦调查局的告知内容还包括寻求律师帮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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