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难案例参阅:侵犯财产罪》:
2.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从立法目的来看,不宜认定为累犯。
从《刑法》第65条除外条款蕴含的法理依据来看,该条设立未成年人累犯除外情形,主要基于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稍弱,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低,若因为被告人未成年时的犯罪而认定其构成累犯,可能影响其判处缓刑、假释,更会影响到后罪的量刑。为了削减乃至消除未成年犯罪对被告人的负面影响,刑法在累犯条款中进行了该除外规定。结合本案,朱某的第三次盗窃前科系“多次盗窃”行为,其实施前两次盗窃行为时均为未成年人,第三次盗窃才满十八周岁,主行为均在其未成年时完成,该人当时的辨别和控制能力较差,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从立法目的来看,不宜认定为累犯。
3.并非所有的跨18周岁生日的犯罪行为均不认定为累犯,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累犯,作为一项体现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不但能够绝对排除缓刑的适用,而且对量刑起着相当大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为累犯的除外情形,与过失犯罪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的主观方面,即犯罪构成的基本面角度排除累犯适用不同,未成年人犯罪累犯除外规定仅是从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中,选取14周岁至18周岁这样一个年龄段排除累犯的适用。
但是,犯罪作为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有可能是在一瞬间即告完成,如举动犯,也有可能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才告完成,如继续犯。因此需要我们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前罪系数罪的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适用情形。如果被告人在未成年前后均属故意犯罪,且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我们认为应当依处罚较重的犯罪实施的时间点来定,如未成年时的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成年时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的视为未成年人犯罪,反之则视为成年人犯罪。
(2)前罪系一罪的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适用情形。
①单纯一罪。单纯一罪是指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的犯罪。常见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对此类犯罪,被告人既可能瞬间实施完毕,也可能需要经过一个预谋、准备和实施、完成一系列较长的过程。如果被告人是在18周岁临界前后实施完成的瞬间行为,应以未成年人犯罪论处,对其适用累犯除外规定。如果是有一定持续过程的单纯一罪,则可以根据主行为吸收次行为、完成形态吸收未完成形态、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的原则作出处理。
②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常见的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罪等。我们认为这种形态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累犯,应该根据犯罪的性质、未成年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能否被判处有期徒刑、持续时间对刑期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例如被告人在18周岁前1天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并持续到其成年后第3天甚至更长时间,假设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是否能适用累犯除外的规定呢?我们认为被告人在18周岁之前的行为已经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持续时间只是对量刑的一种考虑因素,因此应适用未成年累犯除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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