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学术前沿书系·法律责任的立法研究:基于中国立法文本的分析》:
一、法律责任规定对法律可操作性的关键作用
立法规定的可操作性是纸上立法成为现实立法,法律规定由应然到实然的重要条件。在规则构成中,立法可操作性与法律责任规定有更直接的关系。
首先,权利义务规定对于法律可操作性的强弱影响较小。在分析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时,有相当多观点将立法的可操作性差归结为其中权利义务规定的过于原则。而考察我国立法文本可以注意到,受到可操作性差,过于原则等批评的法律,如《体育法》、《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其权利义务规定相比其他法律并不更显宽泛,而是法律责任规定普遍较少或者极为简略。再如《刑法》这一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其立法特点是基本没有任何权利义务规定;再者,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依靠当事人的主动行为,而不是法律的强制规范和积极介入,概况原则规定本身是符合法律对行为的要求规律的。例如对于合同权利,立法过于细致的规范和严格规定反而有违于合同自由、自治,不符合现代经济行为的发展趋向。我国合同立法的发展历史也是一个对合同上权利义务规定由细致到概略的过程。早期如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现行《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就更为宽泛,法律介入更为缓和。因此立法中,相对于法律责任在性质上所具有的法定性和准确性,以及表现形式上的明确性和严格性,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性并不是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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