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理论与实务:支付经济学探索》:
二、票据的性质
票据作为一种非现金结算工具,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性质与特征。这些性质与特征集中体现了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义务和票据责任,是票据的精髓所在。所谓要式性,是指各种票据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若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无效。所谓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的无效不影响其票据关系的效力。换言之,票据关系一旦成立,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或者说,尽管票据产生的原因可能是源于某种商品交易活动或项目服务的提供,但票据始终是以支付确定的金钱为目的的。所谓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与其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生效。或者说,票据的权利和当事人的票据关系完全由票据记载文义确定,不可以以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或单据来改变或重新定义票据上的记载。所谓独立性,是指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其中一个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或者说,票据上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挥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票据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签章的效力。
正是由于票据的要式性和无因性,票据几乎可以像现金那样流通。要式性可以使受让人识别票据本身是否有效,以及他的前手的票据行为表面上是否合法。无因性使得票据的转让无须通知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而且,善意并支付对价而获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受其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所以,票据又被称之为流通证券。
与票据有关的“可以流通的”、“可转让的”和“可让渡的”的区别。“可以流通的”指的是它所附的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通过背书转让,而且转让时无须通知有关责任当事人。对于符合要式的票据,受让人只要善意获得并支付了对价,即受让了票据的所有权利,并且其权利将优于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约束。“可转让的”权利要受已经存在的其他权益约束。比如,某人受让了一张他人拣来的已作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尽管他受让时不知前手权利的缺陷(即,对拣来的提单不拥有权利),而且也支付了对价,但是,如果该提单权利的真正拥有者主张对该提单的权利时,法律将要求该受让人交出提单。“可让渡的”所有权的变更必须通过书面让渡,并通知有关责任当事人。比如,股权证书所有权(比如国有股、法人股股权)的变更必须填写让渡证书并向发行公司登记过户后才能够转让给新的所有人。因此,票据是可以流通的,提单是可转让的,而股权证书是让渡的,对这些单证所有权的变更都可以统称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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