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精选》:
2.为核实该公司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检查组通过对比该公司进销存软件数据与财务数据,按照商品代码进行汇总核实,确定该公司将粉条、食醋等非初级农产品适用17%税率的货物,错按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对其中部分货物取得普通发票视同初级农产品进行了抵扣。
3.为核实销售毛利是否偏低问题,检查组统计分析了各商品毛利率,对毛利率偏低的电器调取购销合同,对因销售电器取得的返利进行了逐笔核实。经查证,大部分返利以折扣体现,部分以开具普通发票形式返还。经核实,未发现问题。
4.为核实以购物卡形式销售货物业务,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取得办卡收人进行了详细核实,对购物卡用于非应税项目、外地公司(购货)进行了汇总核实,确定该公司销售购物卡取得货款时未按照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至2011年12月末仍有余额8,820万元未确认增值税收人。
5.针对该公司存在兼营非应税项目事实,检查人员调取了公司租赁给业户的场地面积和租赁收入,特别是对其租赁给公司关联方用于经营的十楼、十一楼的面积及收入进行了重点核实,确认了该公司未按正常价格收取租金的事实。对兼营非应税项目中发生公用费用抵扣增值税问题,未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通过实质性检查,检查组最终确定该公司存在如下涉税问题:
增值税存在四个问题,查补增值税合计1,310万元;所得税核算方面存在四个问题,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3万元。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
(1)该公司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销售的食醋、粉条等应适用税率17%,错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造成少计增值税1万元。
(2)该公司购入非初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计算抵扣了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1.5万元。
(3)该公司兼营非应税项目,应转出应承担的公共费用部分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合计26万元。
(4)该公司以购物卡形式销售货物已开具发票未入账,未及时确认增值税收入8,820万元,2011年应补缴增值税1,2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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