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一个序言,17部分,总计320条,另加9个附件。该公约涉及了海洋法的各个方面的问题,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综合性的海洋法公约。按公约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自第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12个月生效。公约还规定,除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外,对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公约的第311条规定,在各缔约国间,海洋法公约应优于1958年的海洋法四公约。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内涵
第三次联合围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具有空前广泛的国际基础。这一点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约束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规范和其在现代海洋法和国际法上的重要地位提供了前提条件。由于占地球表面71%的海洋的开发和利用是各国普遍关心的一个焦点,海洋法公约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制定公约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成为继1945年联合国制宪会议以来少有的国际法律编纂盛会。先后参加各期会议的共有167个国家,还有近50个政治、经济和学术方面的国际组织。第三世界国家在整个制定公约的过程中都积极参与并起了相应的作用,使公约冲破了主要代表传统海洋国际法律制度的1958年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的体系,改变了旧海洋法片面有利于少数海洋大国的局面,确立了一系列有助于各国维护自身正当海洋权益的新的国际海洋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国自始至终参加了各期会议,并就海洋法中的各方面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1982年12月10日我国与其他116个国家的代表团一起率先在公约上签了字,我国代表还于1994年7月28日在联大投票赞成公约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而通过的关于执行公约第11部分的决议和协定。
当然,由于参加会议的既有海洋大国和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面临开阔海域的沿海国,也有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因而公约显然是各种主张协调的结果,是不同利益国家妥协的产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国际间各种力量的对比。然而,尽管公约的不少规定是不完善的,甚至是有相当是缺陷的,但公约作为海洋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对现代海洋法的贡献应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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