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会差异与调整》: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符合的,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人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1)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预计的辞退福利和以现金支付的股份支付在税法中没有考虑。
由此看来,所得税法是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做出规定的。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所得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分别规范了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及其披露。本章以税法的分类来分别介绍相关职工薪酬的税会差异。
8.1工资的税会差异与调整
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人当期损益。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人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1)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2)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计量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按照国家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时,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时,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政策。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金额税前扣除的范围,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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