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人的法律课堂.婚姻家庭篇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614495
  • 作      者:
    王卫国主编
  • 出 版 社 :
    新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收藏
编辑推荐
  ★用最有力的的法律武器保护家庭
  ★看得懂、学得会、用得到的婚姻法知识
  
展开
作者简介
  王卫国,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信息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治研究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全国工商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曾参与起草、修订我国多部民商事和经济类的法律法规。

展开
内容介绍
  “中国人的法律课堂”系列丛书是一套以案例解析为主要方式,引导大家去学习、领悟、使用法律的丛书。丛书案例来源于我们的实际生活,生动鲜活又接地气,涉及我们日常最关心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纠纷等诸多方面。我们希望通过这套丛书,让大家了解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懂得如何用法律来分析问题、维护权利、解决纠纷。法治关乎每个中国人的福祉。只要你留意,法治就在你身边;只要你学习,法律就在你手边。翻开丛书,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律课堂”,你会发现这里总有一些是你看得懂、学得会、用得到的。
  《中国人的法律课堂 婚姻家庭篇》为系列丛书中的婚姻家庭篇,全书共分为5章40讲,分别是婚约与婚前赠与、结婚、夫妻财产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离婚等,主要以《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对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解读。全书以案例的方式生动、细致地介绍了案件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并配有专家解读,是一本实用、通俗的法律读物,适合大众阅读。

展开
精彩书摘
  第1讲彩礼
  自古以来,中国人在缔结婚姻时便有在婚约我国法律不承认婚约本身的法律效力。初步达成时,男方向女方赠送聘礼、聘金的习俗,这种“聘礼、聘金”就叫作彩礼。今天,结婚前由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的习惯仍然比较普遍,由此引发双方纠纷的事例也不鲜见。那么法律对于彩礼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
  典型案例
  宣某诉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宣某诉称:2007年年初,原告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3月底前,被告周某上男方家门,原告家长按农村习俗给了被告2000元见面礼,双方商定于2007年5月1日结婚。两个介绍人到原告家中提出了女方彩礼要求,最后商定付彩礼30000元、金器款10000元、酒水钱3500元,所有这些款项通过男方介绍人交给了被告家。后来被告又提出酒水钱不够,向原告再要了3000元。但是被告最后却提出分手,不同意结婚。为索回彩礼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金、酒水钱等计51500元。
  被告周某辩称:被告从来没有提出过彩礼等要求,是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被告办酒席、拍结婚照、送亲戚朋友礼物,以及原告和被告共同购置服装等的钱。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年初,原告宣某和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订婚,原告给被告彩礼人民币30000元及金手镯和金戒指各一只(价值6800元),后因故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证人证言和录音磁带。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彩金、酒水钱共计51500元,其中30000元现金和6800元金器款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对其主张的其余酒水钱、礼品款等计14700元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应返还原告宣某彩礼计36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专家解读
  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很多地区的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为金钱和贵重物品,一旦婚姻不成,极可能产生纠纷。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彩礼问题做出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婚姻不成时彩礼能否返还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明确了当事人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后面两种情形,当事人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只能在双方离婚的条件下提出。换言之,如果双方确实结婚并且婚姻关系尚处存续,则不论发生何种情形,当事人都不得要求返还彩礼。在具体适用该规定时,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一、哪些是彩礼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彩礼的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只要婚事未成,男女双方在恋爱中赠与的礼物都应返还?彩礼的范围是什么?
  一般认为,依照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大额财物均为彩礼。根据彩礼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金钱彩礼”和“贵重物品彩礼”。金钱彩礼是指订婚和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通过媒人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聘礼,数额往往较大。贵重物品彩礼一般指大量的昂贵衣物和金银、钻石等贵重首饰。
  从反面来看,下列两种财物通常不被认为是彩礼:一是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而互相赠送的金钱和礼物,比如烟酒茶、食品、化妆品等。换句话说,为了增进了解、加强感情、疏通关系等目的的相互赠与属于礼尚往来,不属于彩礼。二是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相亲、订亲、成亲等婚姻仪式而支付的请客宴席费用,这些费用是直接为了婚姻目的的花费,也不属于彩礼。
  二、怎么证明存在彩礼
  实践中因为取证难、证据被采信难,如何证明支付过彩礼往往比较困难。给付彩礼和一般民事赠与行为的一个区别便是,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不会像赠与人一样要求接受财物的另一方出具收到赠物的凭证。所以在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时,往往会遇到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即很难举出证据能够证明给付过彩礼以及给付彩礼的类型和数额,比如本案中,原告对于酒水钱和部分金器款钱的返还主张就因缺乏证据而没有得到法院认可。从实践来看,即便当事人能够举出证据,一般也只能提出证人证言,但因证人多为亲友,对方当事人很容易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因而证言证明力不大”为由抗辩。
  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比较容易证明事实,本案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便是一份录音磁带。不过,这份录音磁带实际上是原告偷录其与被告谈话而得,被告据此在庭审中提出该录音资料是偷录所得,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举出的录音磁带虽属偷录,但其涉及的内容只是双方之间的彩礼问题,并未侵犯被告的隐私等合法权利,搜集证据时也没有采用暴力、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因此该录音磁带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加以使用。第2讲恋爱中购房的归属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经常会互赠礼物,有时为了增进感情、促进婚姻,一方甚至会买套房子而把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样做的目的自然是希望能早日结成连理,过上幸福的婚姻生活,但当男女双方未能最终走到一起的时候,这套房子的归属应当如何认定呢?
  典型案例
  杨某诉萧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本案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萧某于2004年相识,2005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5月,原告与被告商定定居密云,当年6月15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密云县某处住房(以下称“涉案房屋”),购房价款267643元。该购房合同以被告名义签订,房屋产权也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均由原告信用卡支付。后原告又支付装修款20800元、家具款6572元,总计出资295015元。2006年8月,双方发生争执并终止恋爱关系。此后,被告更换房屋门锁并转移房产。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或被告给付原告全部出资295015元。
  被告萧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出于信任将其准备在德国开公司的4万欧元全部交给原告,购房款实际上都是被告支付的,只不过借用了原告信用卡去转账;购房后,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装修及家具购置费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书上都是被告的名字,所以被告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5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5月,被告萧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购房价款267643元。该楼房是以被告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被告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书。所购楼房款267643元均由原告信用卡支付。房屋购买后,双方对该楼房进行了装修并购置部分家具。2006年8月,原、被告因故解除恋爱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分手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其投入的份额,本着互谅的精神合理分割。考虑到原告诉讼请求和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事实,本案房屋由被告继续所有,但原告购房及装修支付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予以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以其提交的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及所提交的购买装修材料、家具票据,证明其在与被告购买涉案房屋所投入的资金数额,被告理应如数返还原告所投入的金额。关于被告所述其与原告恋爱期间给付原告4万欧元一事,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萧某所有,被告萧某给付原告杨某购买楼房所投入的费用290200元。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婚约与婚前赠与
第1讲彩礼
第2讲恋爱中购房的归属
第二章结婚
第3讲无效婚姻
第4讲事实婚姻
第5讲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
第6讲可撤销婚姻
第7讲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
第三章夫妻财产关系
第8讲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9讲夫妻共同财产制
第10讲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
第11讲婚前按揭购房在离婚时的归属
第12讲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第13讲离婚时企业份额财产的分割
第四章家庭成员关系
第14讲生育权
第15讲扶养关系
第16讲亲子关系及其认定
第17讲抚养关系
第18讲监护资格的撤销
第19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第20讲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
第21讲收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
第22讲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第23讲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第五章离婚
第24讲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第25讲判决离婚的标准
第26讲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第27讲特殊时期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第28讲诉讼离婚中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第29讲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增加抚养费请求权
第30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第31讲特殊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
第32讲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第33讲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第34讲财产分割处理的对外效力
第35讲家务补偿
第36讲离婚经济帮助
第37讲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
第38讲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起时间
第39讲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对象
第40讲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