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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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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6522
  • 作      者:
    刘玉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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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将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知识融入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形象性的案例当中。以案说法,以法析案。既满足了读者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需要,又避免了专业书籍所可能出现的枯燥乏味、晦涩难懂的弊病。《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在体例上坚持问题导向,将每一个案例安排为四个部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以设问方式提出问题,以简洁、质朴的语言阐明要点,用时效性、现实性强的典型案例讲述故事,进行深入浅出、细致入微的法律和学理分析,使读者能够多角度地理解有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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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
  2.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不能推翻对方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典型案例】
  王某与赵某是多年的邻居。2009年起,王某因经营需要,曾多次向赵某借款,归还部分本息后,2011年年底双方进行结算,王某重新出具借条承认借赵某1.7万元。2013年5月,双方发生纠纷,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清偿1.7万元借款。王某提出已于2012年年初归还赵某7000元,赵某予以否认。王某提供了赵某在重新认借后收回的3张借条,其中2张借条的右下角有赵某收取本息的记载,说明按照惯例赵某向他收取本息时均在借条的右下角注明收款情况,并要求赵某出示借条原件。赵某出示借条原件时,该借条的右下角有较大面积缺损。王某认为赵某是有意毁灭证据,赵某则坚持借条是无意中撕破的。撕去的部分由于是空白,就没有保留。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王某和赵某分别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借条),但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又都不能否定。王某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出具的借条是其有意毁损的;赵某对王某主张的自己在收取借款本息时有在借条的右下角注明收款情况的习惯的事实,也不能推翻。案件的事实一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对王某主张的已经还款7000元事实究竟该不该认定呢?这就需要借助于证据法中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来对本案的证据进行甄别和取舍,从而认定案件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该条规定的就是“高度盖然性”规则。所谓“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指当事人在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的证据而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应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对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者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法官就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不利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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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民间借贷的内容和效力
1.外币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能否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2.借用物品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3.买卖物品后因欠款后又书写借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4.以购房合同方式进行借款,应当按照何种合同履行?
5.合伙人因出资发生纠纷,能否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款?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款项往来,应当怎样认定7
7.因为赌博而发生借贷关系,能否受到法律保护7
8.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借贷合同是否无效?
9.企业间借款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该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章 民间借贷的凭证与证据
1.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欠条和收条有何不同的法律意义?
2.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不能推翻对方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3.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相当,应当如何处理?
4.承认对方主张的借款约定利息后又反悔,能否获得支持?
5.依据对方陈述提出主张而对方称陈述有误,能否免除其举证责任?
6.否认欠条为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7.对还款凭据提出质疑,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8.欠条没有欠款人名字,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9.借条和承诺还款的时间均未注明年份,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10.仅有证人证言和录音带但没有借据,能否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11.当事人对证据形成原因的陈述自相矛盾,是否应当继续举证?
12.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书写借条确认欠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13.重复书写借条,二者之间应当属于何种关系?
14.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15.只有口头约定,能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第三章 民间借贷的履行与担保
1.贷款人不同意,借款人约定还款份额是否有效?
2.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3.贷款人依照约定将借款付给第三人,借款人是否应当还款?
4.借款系被他人诈骗取得,借条上的借款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5.合伙人借贷,对其他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应否偿还?
6.借用他人信用卡,应否向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
7.为他人担保约定不明,应当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8.借款时仅起联系、介绍作用,是否属于保证人?
9.第三人在借条上仅有签字,应当如何认定?
1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是否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11.在民间借贷时设定抵押担保,该合同应当何时生效?
12.未经同意而用他人名下的财产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13.抵押人替借款人偿还欠款,是否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第四章 民间借贷的其他问题
1.在民间借贷中,利息能否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
2.在借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3.在借贷中约定利怠和违约金超过法定利息的上限,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4.借款人经自愿支付超出限制部分利息,事后能否要求返还?
5.在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滚利”,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6.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应当如何计算利息?
7.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8.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是否还需支付利息?
9.夫妻一方结婚之前欠另一方的借款,离婚后可否要求偿还?
10.夫妻之间互相借款,应否履行还款义务?
11.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共同生活,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2.办丧事收取人情款,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13.向单位预支的业务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4.未成年子女受赠的钱物,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15.离婚时未缴纳计划生育罚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16.借款人死亡后,借款人的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
17.贷款人死亡后,借款人依然要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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