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未成年人犯罪卷》:
(三)刑事和解与诉辩交易制度之比较
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典型制度,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协议。显然,刑事和解与诉辩交易都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为犯罪行为人带来从宽处理的结果,但两者在参与协商的主体、从宽处罚的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刑事和解是在加害人的罪责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参与协商的主体是加害人与被害人,有时还存在社区组织等第三方,上述各方的利益被置于同等地位,司法机关并非直接协商的主体。诉辩交易制度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案件的证明标准,其本质是检察官所代表的国家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参与交易的主体是国家与被告人,不涉及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问题。
刑事和解制度与诉辩交易制度在价值取向上截然不同,诉辩交易制度也未必适合于我国的少年司法体制,但是其所蕴含的公权力让渡的理念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带来启示。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其自身因素外,更多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国家、社会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其次,少年司法依据的“国家亲权理论”.即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并应当积极行使这一职责。①国家的责任和职责使得在对未成年人的处置上,代表国家的公权力可以作出适当地让渡,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能。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广泛地适用于少年司法中,可适当拓展至侵害社会法益的轻微刑事犯罪。
二、利益衡平:刑事和解之于少年司法的独特魅力
刑事和解制度融入了当事人的意志,使犯罪的处置能够兼顾被害人损害赔偿的实现,从而修复因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和司法机关的利益共赢,强调司法和谐的价值。①其所追求的“和谐共赢”价值目标与少年司法实现“挽救未成年人、维护社会秩序”的双向保护目标具有天然的契合度,两者的融合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产生1+1>2的合力,因而具有特殊的实践价值。
(一)对被害人具有心理抚慰功能
刑事和解确立了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实现被害人救济的重要手段。由于未成年人体格、智力以及能力的局限性,其犯罪侵害的对象往往也是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决定其缺乏情绪的自我调节能力,尚未形成心理防御机制,犯罪行为对其心理造成的影响更甚于物质损失,如果这种心理伤害未得到及时的修复,可能产生恐惧、焦虑、人际关系障碍等问题,严重者甚至从被害人角色转化为加害人。传统对抗式的法庭审判即使最终对刑事被告人处以刑罚,但被害人心灵上的创伤始终未得到有效治疗。刑事和解为被害人提供了较为理想的情感宣泄方式,通过双方对犯罪情节的共同分析、重构,在叙说者和被叙说者之间产生共鸣,使得叙说者的恐惧、焦虑感降低。②通过和加害人的当面交流,被害人具有了负面情感宣泄的渠道,加害人的道歉和认罪亦对其心理亦产生抚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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