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的提出把宪政,把民主、法治、人权提高到一个文明的高度来看。你不能仅仅把它看成一个手段、一个工具,它是一个社会是否有文明即文明发展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直到现在,人们还对民主、法治究竟是手段还是目的争论得一塌糊涂。这些争论的原因就在于,民主、法治、人权被提高到人类追求的价值理想、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准这样一个高度。所以政治文明或者制度文明这个口号的提出对民主、法治、人权战略地位的提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那么,当时我是如何论证制度文明这个概念的呢?我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过去我们法学界长期以来流行着一种观点,针对的就是法律是怎样来的?法律是什么?这些观点可以用三句话作出概括: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些话是在1978年思想解放,改革开放以前的观点。等到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开始对这三句话的正确性表示怀疑。认为法不应该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也不能说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不能说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了。最早,人们是在统治阶级意志这一部分来做文章,一些学者写了一些文章,但是也解释不清。当时中央有一个理论家叫胡乔木,此人当过毛主席的秘书,他是人们公认的党内的理论家,但他不是搞法律的。他发现了这个问题不对了,说没有理论说明、没有事实根据说明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说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对,因为在我们国家,现在已经没有一个被统治的阶级了,谁是被统治的阶级啊?没有被统治的阶级也就没有统治阶级,两者是相对而言的,显然,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不对的!他就出来说话了,他的意见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了很大的作用。当时很有意思,有很多故事,比如,在最高层的理论会议上,有一个人想针对这个问题上访,被阻止了,但是其意见后来还是被采纳了。
在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这个问题上,我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1998年9月28日,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内容是依法治国,我写了一个讲稿,就大胆地提出来一个观点,即法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是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必然要求。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一直到共产主义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三个基本矛盾。第一个矛盾是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一个社会必须是有序的,它的生产、交换、分配、公共生活一直到他的家庭生活都必须是有序的,不能乱七八糟,随便乱来。但是,人的思想是自由的,人的行为受到人的视域、思想的支配,他的行为应当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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