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覆盖生产流通领域阶段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实行价外征税、凭票扣税的计算方法。这标志着统一、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总体仍不发达,因此中国增值税仍带有明显的时代色彩与社会发展特征,改革、完善增值税制的任务依然艰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阶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为增值税扩围总结经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改革将大大优化我国税制结构,显著提高我国流转税的税收中性,大大减少税收楔子对市场经济主体决策的不良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还将推动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1.1.3.3增值税的基本特征
(1)税款抵扣制和价外计税,避免重复流转税的“税上税”
基于税款抵扣制,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经营者出售商品时,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转嫁给购买者,购买者不只支付商品的价款,也包括本环节应缴纳的税款。随着商品流通环节延伸,每个经营环节都相应地在购买商品时支付税款,在销售商品时收取税款。税款会随着销售收入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的不断实现而逐步积累,逐步由生产向消费环节向前推移,直至实现最后消费,最终由商品的消费者承担。因此,生产、经销企业尽管作为增值税各环节的纳税人,实际上所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从购买者那里得到了补偿,最终只是代政府向消费者收税并缴纳,本身并不负担税款。
增值税大体采用以下的评税程序:
①产品生产有增值,增值额为生产产品的材料成本与对客户(通常是批发商)收取价格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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