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双边引渡条约中,我国政府也明确认可了“政治犯罪例外”的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在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为此目的,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行为不视为政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为本条的目的,根据某一国际条约构成犯罪的行为,双方据此条约有义务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者将该案提交适当机关起诉的,不构成政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①被请求国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为本款的目的,对于向莱索托王国提出的请求,下列行为不构成政治犯罪或政治性质的犯罪:第一,针对请求国的或者被请求国的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或者针对其家庭成员的谋杀或其他暴力罪行;第二,构成缔约国双方均为缔约国且有义务引渡或起诉的多边协定中所提及的犯罪行为;第三,谋杀;第四,致人重伤;第五,性侵犯;第六,绑架、诱拐、劫持或敲诈;第七,放置或者使用、或者威胁放置或者使用、或者持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者破坏性的、足以危及生命或者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导致对财产重大损害的装置或者枪械;第八,意图或者共谋上述犯罪,参与上述犯罪,协助、唆使、诱导或者介绍实施上述犯罪,或者胁从实施上述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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