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研究》: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源于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深刻反思
新中国成立以后,秉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思路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治安问题的优秀传统,国家逐步确立了一整套社会治安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方法,做到了社会治安专门工作与群防群治的有机结合。但是,囿于对“群众路线”的浅层次理解,社会治安的整治工作基本上还是主要依靠政法机关。随着时局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百废待兴,社会紧急应对和风险管控能力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治安管理模式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控制要求。同时,由于“文革”期间的极“左”思潮盛行,作为革命事业接班人的青少年,从“文革”开始即被标榜为“革命小将”推到了第一线。许多无知的青少年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鼓动下,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到处上演着“打砸抢”的荒诞行径。十年浩劫不但给国家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与创伤,也伤害了人们的美好心灵,而且这种心灵的伤害在短期内难以得到修复和弥补。加之,特定时代背景中的上山下乡运动席卷长江南北,轰轰烈烈,青少年没有受到很好的教育,与后来的返城难、就业难等种种社会因素叠加之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在这一时期非常集中地暴露出来。在1978年的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就迎来了“文革”后的第一个犯罪高峰期,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相当严重,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全国各地流氓活动猖獗,持械殴斗、聚众侮辱妇女事件时有发生;抢劫案件增加;公共服务人员、执法人员被侮辱、打骂的情况接连不断,群众普遍缺乏安全感。尤其是,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等五大城市治安形势更为严峻。
1978年10月,为了尽快争取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中共中央批转了《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统筹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但是,鉴于这一时期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以至影响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成因,既有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原因,而且这些问题也不是通过单一部门或者多部门联合执法所能够在短期内完全解决的,公安部上海工作组率先调研形成了《关于整顿城市治安情况的报告》。报告要求各公安派出所要着重抓好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必须实行打击与教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深挖团伙,管理好放回社会的违法犯罪人员。1979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一报告。在这一时期,尽管在国家治理层面并未正式使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但是“打击与教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理念已经开始显现。1981年5月,中央召开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工作座谈会。会议针对当时社会治安的严重情况,提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同时对大量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要加紧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会后转发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更是进一步提出了“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具体要求。至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概念正式启用。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明确确立了社会治安管控的基本方针,首次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
此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术语开始在各级各类文件、报刊和著作中被广泛地使用,并在接下来的多年中被反复强调。如1982年,党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文件指出:“为了争取治安情况的根本好转,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整顿治安中,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把各条战线、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方式,推广适合各种情况的安全保卫责任制,把综合治理,真正落实在各个方面。”然而,理想与现实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从1979年到1983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萌芽到逐渐成长的同时,社会治安状况却在不断恶化,严重影响到国家的稳定。1983年、1989年中央都多次在下发的文件中强调,要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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