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性政治发展:中国从发展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观察》:
第一阶段为立法探索时期,时间为1978—1991年,立法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行政对经济的干预、扩大法制对经济的管理。回顾来看,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立法的重点是经济法。为此,1981年7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对各经济部门制定、修订经济法规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也设立了负责经济与行政法规的部门,从此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在此基础上,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制定并实施了1982年至1986年经济立法五年规划,探索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及引进外资和依法行政的途径。经过这一段时期的立法努力,基本形成了“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经济管理思路。这一时期的立法成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经济立法对经济秩序有了初步的规范,相关的立法涵盖了市场、企业和工商管理等方面,如《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法》、《税收征管法》等;二是通过经济立法对外来投资有了一定的规范,随着对外开放,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和资本也逐渐增多,为了充分利用外资、规范管理,陆续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
第二阶段为走向完善阶段,时间为1992—2002年,立法的主要目标旨在凸显“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强调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这一时期的立法依然以经济立法为主,而且有了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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