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口伦理研究》:
三、当代生育方式的伦理审视
1.代孕技术的流行
代孕现象源自西方,尽管有了很长的历史,但直到现在并不为所有西方国家接受,主要原因是它违背了一定的伦理观念。在中国也已出现了代孕中介。代孕是指女性代替女性怀孕生子,有两种方法:一是将男性精子直接植入第三者女性体内,这是针对一些无生育能力的妻子;二是形成试管婴儿后再植入另外一位女性体内代替胚胎母亲完成十个月的生育过程。其中第二种大多数是为职业新富女性所选择。代孕者一般都会选择各方条件较好的女性,代孕的全部花费一般为10万。15万元左右,孩子出世之后代孕妈妈把孩子经由中介交还给出资方的父母,孩子与代孕母亲解除任何关联。
代孕虽然在某些程度上反映了人工生育技术的重大进步,较好地满足了一部分不孕者生育的要求,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社会伦理问题。对此,我们既不能因生育的婚外方式具有“反传统”特性而全面排斥或否定它,也不能对新的生育方式所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视而不见,我们必须对婚外生育进行社会前景的伦理研究。
(1)代孕技术的运用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我国是一个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深远的国家,儒家的伦理纲常观念现在仍在大部分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对于代孕这种有违儒家伦理纲常观念的行为,在观念上究竟有多少人能接受呢?代孕子女会不会遭人歧视?此外,由于代孕费用高昂,这就使得只有为数极少的富人才能做到,这样一来,会不会诱惑很多生活穷困的妇女铤而走险?而目前,代孕者大多为年轻漂亮的女大学生,从而会不会使代孕成为一种“商业性行为”?如果这样,很可能既违背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
(2)代孕技术的运用可能为“借腹生子”者提供了选择孩子性别的机会。由于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许多人特别是男性为了“传宗接代”普遍希望生男孩,当它们已有一女孩的情况下可能采取代孕生男不生女,从而使我国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失调雪上加霜。
(3)代孕技术的运用有可能给“纳妾”打开方便之门。“借腹生子”会造成混乱的性关系,有的人可能借“借腹生子”的名义给代孕者置备房产,供养生活,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纳妾”的重现。他们不仅多生、超生,而且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4)实施代孕技术会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把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对生子女的母亲认定很明确,即以自然出生为标准,分娩婴儿者即为婴儿的母亲。而代孕技术的运用就出现了究竟谁是母亲的问题。在事实上其所生子女存在着数个父母,这数个父母可以分解为“遗传父母”、“孕育母亲”、“养育父母”。他们中到底由谁来行使父母的权利、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亲子关系如何确立?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这些问题往往都会引发争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据此,代孕母亲作为生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婚姻法》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代孕后出生的孩子要求代孕母亲承担法律责任,那就会出现一个孩子两个母亲的现象。与此相应地将来也会产生一个子女对两个母亲行使赡养义务的问题。①
代孕技术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代孕技术作为医学中的一门技术革新,进入社会生活必须以物质经济为前提和充分的法律心理作保障,如果在不具备条件下实施,则可能引起一系列事与愿违的伦理问题,甚至人类自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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