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我们发现,根据审理记录的记载,双方已经达成一个IZZI头协议,并打算受其约束。一项口头协议是可以成立的,即使协议的双方还没有将其写成书面形式。被告进一步主张,原告未能证明,普通法上的救济在本案中不能成为适当的救济。这种主张所依据的理论是,在用赔偿金进行补偿能提供适当救济的时候,实际履行不应获得准许。当合同涉及某种独一无二的财产或具有特殊价值的财产时,实际履行是可以采用的。在推定上,不动产就具有这种特性。法院推定,金钱赔偿不能成为对违反不动产合同的适当的救济。对于这种合同,法院准许实际履行,即使当事人并没有证明普通法的救济是不适当的。本案中的买卖包括了对不动产的买卖。该买卖还涉及一种依租赁而持有的权益。此外,该财产作为整体具有的性质以及该买卖的目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些财产对于在这些财产所在的乡间经营一个谷物仓库是独一无二的,而原告的目的正是要在当地使用这些财产。对他来说,它们在当地拥有的价值是位于不同地点的相似的财产所无法拥有的。在决定用赔偿金进行补偿是否合适时,被告在经济上的窘境也是一个应当考虑的因素。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适于采用实际履行的案例。三、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公约》第74条与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类似,其要义都是: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内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那么,怎样理解“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下面是一个古老的判例,它是确定这一原则的重要判例之一。[案例]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1854年英国理财法院) [案情]原告是一个在英国的格洛斯特经营磨坊生意的商人,被告在同一地区以皮克福德公司的名称经营运输业务,原告磨坊中的机器为蒸汽机所驱动,而曲轴是蒸汽机上的关键部件。一天,磨坊的蒸汽机上的曲轴突然断裂,磨坊不得不停止工作。制造该蒸汽机的厂商位于格林威治,因此,必须把那根断裂的曲轴作为样品送到格林威治以便换回一个新的曲轴。原告把一个雇工派到被告那里,以便请被告把该曲轴运到格林威治。该雇工告诉被告的职员:磨坊现在已经停工,这个曲轴必须马上送走。该雇工还问,新的曲轴什么时候可以运回。该雇员回答,如果能在某一天的中午12点钟以前把曲轴送来,那么第二天就可以送到格林威治。第二天中午以前,该曲轴被送到了被告那里,以便运往格林威治。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2英镑4先令的运费。由于被告的疏忽,该曲轴没有马上被送往格林威治。结果,原告收到新曲轴的时间晚了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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