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实践历程与理论探索》:
随着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机制逐渐形成,新成长劳动力、再就业职工和进城农民工的就业和工资决定已经由市场机制调节,相应形成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局面,也从存量上推动了企业职工的去留以及工资水平等决定的市场化。从就业的经济类型分布,可以看到这种多元化趋势的形成。在2000-2018年,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吸纳的就业,在全部城镇就业中的比重从4.9%提高到14.9%,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比重从14.7%提高到56.2%,而国有单位就业比重从35.0%下降到13.2%。
四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
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渐进性的体现,在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同时,劳动力市场制度也得到逐渐完善。一般来说,从劳动力的计划配置体制到市场配置机制的转轨,需要经过一系列解除规制的改革过程。然而,中国在劳动力市场发育过程中,一方面不断解除旧的规制,清除劳动力合理配置的体制障碍;另一方面也同步构建劳动力市场制度,从用工关系、劳动条件、工资和待遇等方面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早在1994年,国家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2009年和2018年两次进行修改。随后在20世纪90年代末遭遇劳动力市场冲击期间,政府又分别出台了工资指导体系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规,都发挥了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积极作用。然而,总体来看,这个时期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主要调整方向,仍然是通过解除规制和增强灵活性,扩大市场配置劳动力的作用和范围。在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体系的过程中,劳动力丰富的优势被转化为制造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与不断增强的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无关系。
中国经济自2004年以后呈现的普遍性的劳动力短缺和工资上涨现象,标志着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与此相应,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也加快了步伐。这主要表现为政府加强了关于就业和劳动关系的立法步伐和执法力度。例如,2008年同时有三部相关法律开始实施,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对签订劳动合同、参与基本社会保险、禁止就业歧视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等诸多方面做出规定,反映了发展阶段变化的最新要求。
在2008年这几部法律生效的当年,由于劳动者权益意识的觉醒、有法可依格局的形成及执法效果提升,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件数比上年陡增近一倍,随后稳定下来并保持在新的均衡水平上。与此同时,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制环境仍在不断改善。例如,从劳动法规到刑法等各种法规分别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禁止和惩罚雇主拖欠工资的行为。2020年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特别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其他方面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作用也得到进一步加强,标志着国家更加注重提高就业质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例如,中央政府于2004年要求各地至少每两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以后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又进行过修正),并且将该制度适用对象扩大到农民工。根据全国四个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发布的数据计算,各城市名义最低工资的算术平均值,从2000年的317元提高到2010年的868元,进一步提高到2019年的1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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