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政府 顾问点评30例》: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 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收到后,于同年7月11日作出答复,被告作出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原告提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在于了解法官的情况以行使回避权,法院认为,原告如认为法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合议庭法官的司法考试成绩与其行使回避权无关联,法官的任职资格由有权机关进行认定,原告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被告据此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告作出的答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顾问点评
(一)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是否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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