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以四川为例》:
其次,创新的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也有创新和进步,但其创新往往离不开其独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其创新往往离不开其本源的传承和延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在于一味“革新”而专注“守旧”。
再次,主体的不特定性和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多为集体智慧的结晶,集体创作的结果。因此,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智力创造成果中,创造者个体的特征就越来越模糊逐渐呈现出群体的特点,使创作成果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成果,体现出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和艺术造诣,再被历代的人群延续、传递,而主体身份不明必然造成作品具有的权利义务无可归宿。
最后,保护时间上的难以确定,不应受期限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其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另外,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财产的角度出发,其智力成果权的保护期也应是无限期的,从而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积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延续性,经过长期积累而历史悠久,并处于不断发展的演变过程中,对它的商业开发或其他利用又无法预期。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更注重长期的、可持续的利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的制度构想
保护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只能采用独立的特别法保护模式,笔者将这种特别法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此,笔者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一个初步的设想。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许多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造成了国家传统文化的严重流失。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门立法,是为了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来源群体的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在防止、打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正当利用的前提下,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发展。后者才是目的。我们要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按照一种有序的规则被合理利用,又要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原则。这一原则也应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宗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中的瑰宝,历经数千年仍散发着无穷魅力,让这些人类的无价宝藏永远流传下去是全人类的共同心愿。在立法时我们还要考虑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持和传承。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