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学术文库: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理论与实证分析研究》:
第三节环境损害案件判决书实体内容的量化分析
一、违法性问题和无过错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理论与司法实践高度统一
所收集的三个来源的判决书中都认为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诉讼中都不要求受害人承担加害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这与理论研究中学者提出的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论相一致。
(二)被告行为违法性识别
法院对不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被告违法性,但在判决中倾向以被告排放行为不超标为由,判决被告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被告责任;违法性在司法实践中由“显性到隐性”,与理论中所提出的环境侵权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的认识出现巨大差距。其代表性案例及判决:
1.判决书中明确提出违法性是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在王世恩诉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案再审判决书:“本案的案由是水污染侵权纠纷。该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四个要件:(1)原告受到环境污染侵权损害;(2)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3)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与被告的污染行为有因果关系;(4)被告的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尽管判决原告败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告主张其遭受了环境污染侵权损害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是,考虑到该案发生在2010年,而中院的法官仍然认为“违法性是环境侵权构成要件”,说明环境损害案件审判法院仍然受传统民事案件审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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