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保护丛书·中国区域环境保护丛书:上海生态保护》:
中国早在2000年前就有湿地的记载和简单描述,而系统的湿地研究则始于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起步较晚,暂时多采用狭义的定义。目前我国学者基本接受的湿地的定义为:“陆缘为含60%以上湿生植被区,水缘为海平面以下6m的水陆缓冲区。包括内陆与外流江河流域中自然的或人工的,咸水的或淡水的所有富水区域(枯水期水深2m以上的区域除外);不论区域内的水是流动的还是静止的,间歇的还是永久的。”也有学者认为:“湿地是地球表层的一种水域和陆地之间过渡的地理综合体,它具有3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基本特征:有喜湿生物栖息活动,地表常年和季节积水,土壤严重潜育化。”
总之,狭义的湿地定义强调湿地生物、土壤和水文彼此作用,强调三大因子同时存在,即湿生或水生植被、水成土以及季节性或常年淹水。那些枯水期水深超过2m,水下或水面已无植物生长的明水面和大型江河的主河道则不算作湿地。这种定义符合湿地处于水陆过渡带特殊地位的特征,反映了湿地生境多样性的典型特点。但狭义的定义过于严格强调湿地的本质特征,而在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上也存在一些实践问题。
1971年的《关于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拉姆萨尔(Ramsar)公约》或《湿地公约》)给出了广义的湿地定义。所有《湿地公约》的缔约国必须接受这个定义,严格说它更像一个跑马圈地式的定义,只是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划为湿地,并不指出湿地共同的本质特征。其第1条第1款指出:“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滨岸水域。”(林业部野生动物和森林保护司,1994)。接着在第2条第1款规定:“可以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不超出6m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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