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的广东保甲制度》:
五、首席保长与保甲长集中办公
1939年7月,广东省政府为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增进保与保之间的横向联系,特别提出:“举行保长联席会议,互相观察,互相批判,以交换工作经验,促进保与保间之联系。”①这一提议是对战前联保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政府企望以此建立起控制乡村的纵横联系网络。然而同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人口稠密地方如一村或一街,如为自然单位不可分离时,得在二保或三保,联合设立国民学校、合作社及仓储等机关,推举保长一人为首席保长,一总其成。”②这种新增设的、前所未有的首席保长,是“限于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任务”而设,“不是固定的”的职务。③它和以上广东省要求举行的保甲联席会议不同,并且和《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联保主任的设置也是不同的。第一,所谓的联保是联成五保以上的乡镇都应设立的机构;而首席保长的设立,则强调自然单位的重要性,要求不能跨境。第二,联保在设置中,联保主任的任务是普遍的、庞杂的;而首席保长的任务是特定的、有限的。第三,联保是虚设的三级制机构,相当于区保之间有一个纵的层面机构;首席保长是保与保间横面的联系机构,不构成一个层级。
为和中央规定设置首席保长的条件相一致,广东省政府调整了前项提议实行保甲联席会议的做法。1940年5月,广东省政府在《广东省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计划》中规定:“在人口稠密地方如一村或一街为自然单位,不可分离时得就二保或三保联合推举保长一人为首席保长,但有特殊情形得增至三保以上以资因应。”这种看似和《县各级组织纲要》关于首席保长的规定相似的做法,其实仍有较大不同。《县各级组织纲要》中规定的是针对人口稠密的地方,限于地方狭小,不可能每保都设立国民学校、合作社及仓储等机关时,二或三保联合设立这些机关,推举一位保长为首席保长负总责;而广东省政府的规定,则强调先在人口稠密地方的二或三保推举一保长为首席保长,然后由首席保长对这些保内的事务负总责。前者是先有联合办理保国民学校、合作社及仓储等机关的需要时,才设首席保长,而后者则是先设首席保长,然后使其办理几保内的各种事务。这一思路当是联保思想的翻版,和中央政府设立首席保长的精神相去甚远,是一种明显的偷梁换柱的做法。对此,国民政府行政院就广东省政府的规定批文日:“与现行法令不合,其得变通办理,须以有特殊情形为限。”①
于是,省政府又于同年7月颁行了《广东省各县局设置首席保长暂行办法》②。它规定首先筹设各保联合国民学校、合作社、仓储等机关,及属于各保公共性质之一切事务,然后得设立首席保长,辅助乡(镇)长及督促指导保甲长,执行各应办事项;同时又规定属于各保自身应办事项及法令上规定之职掌,仍由各保长分别负责办理。这一规定基本是符合新县制法规的。但是,该办法还加上了两条内容:第一,“首席保长每月应召集联合各保长开会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之,并得请区长及乡(镇)长副参加指导。前项会议情形,呈报乡(镇)公所备查,其议决事项关系较重大者,应呈请县政府核准后实行。”第二,“首席保长办公处,设于该保保办公处内,所有事务由联合国民学校之教员,或该保办公处职员,或隶属联保中之职员兼办。”③可见这一暂行办法,一方面是对新县制规定的归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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