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霾在行动”研究报告》:
三、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1)政府对市场价格不再进行不合理干预。形成雾霾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能源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结构不合理,这不仅与我国资源禀赋有关,也与我国能源资源价格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事实证明,现有的管理体制难以推进资源节约、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必须改革现有能源价格管理体制。政府应该抓紧研究,将资源能源开采、生产、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代价,充分融入价格体系内,再由市场对价格进行合理调节。而不是政府基于一些并不明确的政策考虑,对资源能源价格作出随意的干预。
(2)政府对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应该承担更多责任。目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民生的关键领域,部分企业信用之差,已经严重到危害整个社会对市场经济信心的程度。对此,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更为有效和迅速的应对手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奖惩机制。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信用的基础在于信息,政府管理中形成的信息是公共服务信息,部门之间共享和向社会提供相关查询服务等,是其应有之义务。目前,一些部门将这些信息作为牟利的手段,严重迟滞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对此类行为应建立严格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在发现失信企业方面,政府应该采用更为灵活有效的手段。首先应由企业对自身信用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政府采用抽查方式,一旦查实失信,终身禁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让企业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3)政府必须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目前,国家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级政府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不合理思路,减少不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政府职能而言,这是回归了本质。就环保领域而言,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对环境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新形势下作为一项审批制度,对于把好环境的准入关,如何才能有效发挥应有作用,也存在一定争议,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强化市场监管,需要政府完善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和第一线下沉,将各种问题处理在早期和萌芽状态。这需要各级政府切实提出改革路径,加快实施。
四、坚持依法治污,提高违法惩处力度
(1)加快推进雾霾污染防治相关立法。进一步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并建立有针对性的,可跟踪可公开可监督的评估和考核制度来确保责任的落实。针对雾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行业,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规章,关键是明确监管责任、引导公众参与。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精神,引导和督促地方“不等不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雾霾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强化对本地区治霾工作的保障和规范。
(2)提高地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霾的能力。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通过深入的培训宣传,大力提高地方政府的法治能力和水平,并将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能力纳入考核范围。在治霾工作中,也应引导和督促地方政府更多运用法治方式,避免行政决策的随意性、反复性,减少不合理的行政成本和对市场的扭曲。
(3)大幅度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要让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在立法环节,应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执法环节,要建立相关追责机制,限制地方政府对环保等部门监管执法的不合理干预;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激发基层执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执法;对恶意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在司法环节,引导和推动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研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让违法者、损害者付出应有的、足够的代价,使之不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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