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科学(2015年第2辑)》:
五、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公民意识教育
(一)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公民社会产生的内在前提。公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萌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壮大和成熟。可以说,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民主制度形成过程中的社会,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社会。
公民社会的英文对应词是civil society,它在汉语中有三种译名: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这些不同的译名反映了这一概念包含的复杂意蕴,也同时折射出使用者的理解倾向。我国在翻译马克思著作时使用的是“市民社会”。马克思在其著作原文中使用的是德文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并不是英文的civil society。德文burgerliche Gesellschaft是“市民社会”,即由中世纪末期以来在欧洲城市里形成的商人、手工业者、自由民或第三等级构成的社会。马克思生活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初步确立的时代,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社会中的自然人表现为追求私人利益的“市民”,市民社会作为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自然人组成的共同体,是一个区别于政治国家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每个人都是追求自身权利的人。
我国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为“公民社会”。但不少学者则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两种用法。“公民社会”、“市民社会”都是我们用来认识、思考和理解生活于其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不管是国家还是社会,其主体都是人,只是人的两种不同的身份构成了不同的共同体。由“公人”身份组成的共同体是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由“私人”身份组成的是社会这个共同体。
中国公民社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伴随着人们利益观念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在制度变迁和全球公民社会发展的背景下起始的。中国公民社会的起始,是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变迁的产物。当前中国公民社会只是起始形态,进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由市场经济必然发展到公民社会的论点,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剖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时得出的。马克思指出,人们并不是孤立地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他们必然在物质生产和交换中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经济关系和交往形式。作为“一切物质交往”的私人活动及其领域是与公共权力及其领域相对应的,前者是市民社会,后者是政治国家。
马克思认为,自从私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国家驾驭着市民社会。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才开始了现实分离,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要求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摆脱政治国家的干预和强制,成为政治领域之外的自主的经济活动领域,并建立自主的社会组织。由此市民社会才成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现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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