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1 管理非规范化
全国性体育社团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民政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要管理近百个社团,同时还要对全国性体育社团进行指导,力量明显不足,管理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另外,由于全国性体育社团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管理,都还比较粗放,没有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从全国性体育社团内部来说,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社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发展,人治色彩较浓。另外,随着机构、人员和业务的增加,一些全国性体育社团负责人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感到棘手。一些全国性体育社团内部管理不规范,如社团审批、重新登记、年检等资料不全,没有专人负责管理,延误登记、年检的时间等现象时有发生。现状调查显示,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财务审计工作极不规范,有48%的社团仅有内部审计,另外有21%的社团基本上没有年度财务报告。而一些社团负责人则抱怨许多日常事务性琐碎之事缠身,没有多少时间来考虑运动项目的发展和社团工作的管理。此外,多数体育社团缺少专职社团干部、专职体育社团管理者。根据笔者调查显示,82个全国性体育社团中,专职管理者仅占职员总数的1/3.2/3以上的管理者由身兼2职~3职的管理人员兼任,大部分管理者工作任务量大,内容庞杂,难以为体育社团注入更多的精力。社团内部管理人员这样的状况就无法对社团进行有效的管理,相反在有些情况下反而会加重社团的负担。由此可见,在新形势下,提高全国性体育社团的整体素质和自我管理水平,切实从职责、角色上进行转变,以应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所带来的种种机遇和挑战。
从外部管理来看,由于全国性体育社团组织种类繁多,在体育事业发展中所承担的职能也有较大的不同,而我国对这方面管理的法律、法规、办法都还很不健全,因此在管理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加强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创建一系列完善的全国性体育社团运作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是我国全国性体育社团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从法律上、制度上创造有利于全国性体育社团发展的外部环境,减少管理中的任意性和人为因素,做到依法管理,这是全国性体育社团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却又是全国性体育社团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它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来推进。
6.5.1.2 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弱化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与全国性体育社团在事实上是管理与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由于目前全国性体育社团自治、自理能力差,依赖性强,使得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不事无巨细地帮助社团处理各种事务,从而陷入了大量的琐碎的具体事务之中,过重的事务性工作弱化了体育行政部门对社团的管理职能,势必削弱了对全国性体育社团的宏观管理。在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全国性体育社团应不失时机地扩大自己的主战场,争取承担由政府转移出来的部门职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6.5.1.3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体育行政管理的法制手段指管理部门根据体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宪法》和体育法制定的配套法规制度,进行体育相关事务的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依法管理是新形势下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管理政策应是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体育发展目标而在管理领域采取的方法或所做的规定,尤其是全国性体育社团的管理,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和监督社团发展,规范全国性体育社团并提供法律保护的方法和手段。尽管我国《体育法》(1995年)辟专章对体育社团进行了规定,但是比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全国体育系统目前尚处于观念变革到制度创新的交替阶段,在全国性体育社团的管理政策(方法)的制定和实施上虽有积极尝试,但远未配套,尚有许多无法可依的领域。可见,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必须加紧对全国性体育社团法规体系或管理办法的建构和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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