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国内旅游相关税收研究文献回顾
西方发达国家对旅游税收进行过一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但在我国旅游税收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许多问题有待于探索。目前国内学者对旅游税收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规范的角度对我国旅游业税收的相关理论,改革与完善入境旅客购物退税制度,旅游业税收测算以及旅游生态税收等一些问题进行的研究,下面进行简单梳理。
2.2.1旅游业税制改革与完善问题研究
从分析开征旅游税的相关经济学理论和税收体制背景出发,邢剑华(2007)通过对比旅游税与旅游税收、旅游管理费、出境旅游税等概念,探讨了旅游税概念的规范化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参照国外旅游税征收实践,结合我国情况提出关于开征旅游税的几点初步设想,同时根据国内研究现状对旅游税未来研究趋势做了简要阐述。
葛夕良(2008)在界定了旅游税收概念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分析了旅游税收的正反效应(旅游税收具有促进公共产品公平有效提供、为政府带来可观的税收收入、确保环境可持续发展、税负可输出性优势等正效应,增加税法遵从成本,可能会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也可能会导致他国的报复性税收等负效应)。同时,指出了我国当前旅游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必须根据国际税收竞争理论和Gool-ooc:hurn旅游税收理论完善我国当前的旅游税收制度,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路径。刘承达(2009)则从旅游税收的概念、经济学理论、征税依据以及国外开征旅游税的实践四个方面对旅游税进行研究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旅游税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和旅游相关的税种主要都是对旅游供给体系课税,但对需求方的游客基本不课税(方奕勇、黄春梅1997)。外国游客在我国几乎不缴纳旅游税,但我国旅游的主要客源国却大多开征了旅游税,这对我国旅游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使国家税收权益受损。因此,方奕勇、黄春梅(1997)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制体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等方面来考虑,认为我国有必要开征旅游税,而且我国已经具备了政策、税源、征管、可资借鉴的各国实践经验等基础性条件,可以考虑开征以游客为纳税人、由旅游企事业单位代征代缴、划为地方税范围的旅游税。
匡林(2001)认为,随着我国增值税转型,旅游业最终也会面临缴纳消费型增值税的现实,因此要分门别类地推行旅游业“费改税”,其中把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首先转为开征以旅游养旅游的中央地方共享型中国公民出境特别税,征收对象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并在适当时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开征“出境税”,将征收对象扩大到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公民。戴学锋(2004)也有相似的看法,他认为目前支撑我国出境旅游的主要是先富起来的国民,如果开征出境旅游消费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不会造成我国出境旅游市场的大幅波动,而且可以将此项税收收入专项用于入境旅游促销。
旅游税收是各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软黄金”,马衍伟、商庆军(2005)表明,在公共产品理论和旅游外部性理论两大体系基础之上,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拓宽税基,增加税种,简化税制,使旅游税收收入激增。同时,国外旅游税收课征实践所取得的经验,为设计我国的旅游税收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刘邓、李莎(2006)也认为目前在我国开征旅游税是切实可行的,开征旅游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引导和调节游客,还能够规范旅游市场,与世界旅游业接轨。
2.2.2入境游客旅游购物退税问题研究
入境旅客购物退税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瑞典,目前在包括欧盟主要成员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在内的50多个国家广泛实行,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惯例。入境旅客购物退税制度,是指旅游目的地国家将外国旅游者在本国购买并带出境消费的商品的价格中所含间接税退还给外国旅游者的一项制度。购物退税制度与出口退税相似,是根据消费地原则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国内商品税的一项制度(张京萍等,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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