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税的功能
在我国建国60多年的历程中,地方税收制度的发展与变迁大致可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地方税收制度,改革开放以前的地方税制度,改革开放初期的地方税制度和分税制改革后的地方税制度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税制的发展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进程保持着一致性,但在不同时期地方税也有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地方税功能(1949-1953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新中国的税收制度。1949年至1953年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恢复和国家对三大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的地方税主要是为当时的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服务。
1950年国家进行了2次针对地方税的改革,1950年改革后的地方税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房产税、屠宰税等。这段时期对地方税的改革以1953年的改革最为重要,1953年改革后的地方税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契税。后来还规定这八种地方税由省政府根据中央颁布的统一税法制定具体征收办法,这标志着新中国地方税的产生。
新中国成立初期给地方政府保留了一定的地方税征收、管理和支配的权力。比如,地方可以按一定比例征收地方附加粮和地方附加税;地方查出漏税所得,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地方享有大部分所得。这一规定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恢复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并保证了对三大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对于地方经济能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混乱局面中迅速得到恢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改革开放以前的地方税功能(1953~1978年)
从1958年我国开始进行以“五年计划”为标志的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至改革前夕的1978年,我国的地方税一年一变,各有特点,也充分体现了这一时期的特征。
这段时期对地方税的改革以1958年和1973年的两次改革为主。1958年我国在简化税制的改革中,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改革后我国的地方税包括: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6种税。1973年对地方税进行的简化税制改革,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使改革后的税制过于简化,地方税种不成体系,当时的地方税只保留了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由于征收范围十分狭窄,使得地方税收非常有限。
改革开放以前这段时期,我国的地方税制度几乎是一年一变,在不同年份,不同时期都有着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的地方税对于各地方的“五年计划”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对于改善民生也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左倾”思想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地方税在改革中不断被简化,征收范围变得十分狭窄,地方税收入较之前大为减少,地方税的这些功能和作用不断被弱化,地方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难以被调动,地方税对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无法得到发挥。因此,这已成为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地方税功能(1979~1993年)
这一时期我国进行了三次针对地方税的税制改革,分别是1980年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下对地方税的改革,1985年地方税改革和1988年在“地方包干”的办法下对地方税的改革。
1980年的税制改革后中国地方税包括:盐税、农业税、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针对地方税进行改革,改革后的地方税包括:地方国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调节税、集体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农业税、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石油部、电力部、中国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30010,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8年的税制改革主要是针对收入上缴比较重要的17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收入递增包干”等几种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简称“地方包干”,除上面的税种外,划归地方的税种还增加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等5种,同时也给予了地方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税率、税额和减免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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