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农地流转对复种指数的影响。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着耕地的季节性和区片性撂荒问题,影响了耕地复种指数。通过耕地流转可以有效缓解这种情况。耕地流转可以实现耕地边际收益拉平效应。通过流转可以将种田机会成本很高的农民或不善于种地的农民所持有的撂荒耕地流向因无法外出打工而务农机会成本很低的留守农民或种田能手手中,从而增加耕地的利用强度,提高复种指数。如南方,尤其是湖南湖北一带,当前存在着许多零星的农田抛荒现象。零碎的、种植条件较差的耕地往往常年抛荒,一些耕作条件较好的耕地,许多外出打工户一年也只种一茬夏季水稻。一些承包大户便季节性租赁了这些农田(一般租金很低)进行冬季经营,种植冬小麦、“两高一优”油菜和蔬菜。华北平原上也存在这种情况。按照光热水等条件,华北平原的耕地可以按照“一年两季(冬小麦十夏玉米)”的方式耕作。但现在一些农户一年只种一季,主要种植相对更挣钱的玉米,而在冬春时节就让土地闲置,而租入土地的农户或组织由于有租地成本的压力往往一年耕种两季。可见,农地流转可以有效提高耕地的复种指数。
第三,农地流转对粮食播种面积所占比重的影响。流转的去向不同,耕地的种植结构变化也不同。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耕地,其种植结构通常不会发生变化。这有几方面原因: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流转往往具有“人情性”或“差序性”等非市场化特征。农地流转主要发生在亲友和邻里之间,往往是外出打工一方将土地转交给因各种原因留守乡村的农民耕种。转入户并非是为了改变农业经营方式而转入土地,他们转入耕地仅仅是为了多种几亩地以使自家劳动力利用得更充分一点,从而多挣一点钱。他们转入土地后,一般仍会按照以往的方式来使用土地,仅仅是小农经济的简单复制。由于集体组织内部农户在农地耕作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种植结构、种植方式、经营目的相差无几,所以集体组织内部的流转通常不会引起种植结构的改变。即使想通过扩大耕地面积来转变土地经营方式,转入耕地的农户通常也不具备这个条件。一是转入的耕地与其自家耕地往往并不紧邻,难以进行规模化种植;二是耕地转入的不稳定性很强,外出打工非常不稳定,今年人家给你种,明年就可能收回去。这些因素制约了种植结构的调整。接受土地的农户调整种植结构的成本很高。种植结构的调整往往意味着更多的资本投入、更多的技术障碍和更大的市场风险,这是许多留守农户难以承受的。因此,集体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一般不会引发种植结构的调整。
对于家庭农场、合作组织、企业而言,它们对于流入土地的利用结构的预期非常明确,转入土地的目的主要是扩大其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因此,流入这些主体的耕地的种植结构调整方向取决于家庭农场、合作组织、企业当前的经营结构。家庭农场的经营结构往往比较接近于普通农户,即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虽然也有一些种植蔬菜、花卉等作物的家庭农场,但并不占多数。所以,从总体上看,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家庭农场后,耕地的利用结构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之后,农地的利用结构往往会发生极大变化。就专业合作社来讲,如果其经营普通粮食作物则难以生存。普通粮食作物产业比较成熟,无论是生产管理还是市场购销,这些环节都不存在大的困难,通过合作所能产生的新增收益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合作会引发组织内部协调的成本增加,当成员数量众多、社员素质较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收益较低而协调成本过高导致普通粮食作物的生产经营合作组织难以生存。所以,专业合作社大多不是经营普通粮食作物(如经营有机粮食或蔬菜、花卉等作物)。2012年农业部公示的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只有20家(仅占3.3%)是经营大宗粮食类作物的,且主要分布在人少地多的吉林省与黑龙江省部分地区。因此,当普通农户的耕地流转入合作社之后,种植结构会发生很大变化,非粮化是其主要规律。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