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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旅游法评论.第一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3729036
  • 作      者:
    韩玉灵,申海恩主编
  • 出 版 社 :
    旅游教育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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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旅游法评论(第一辑)》共设聚焦旅游立法、旅游立法建议、专题研讨、调研报告、国际视角五个栏目。聚焦旅游立法栏目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讨会会议纪要及与会专家发言稿;旅游立法栏目刊登了关于《旅游法(草案)》的修改建议;专题研讨栏目刊登了《谈旅游权利和旅游者权利——献给第一个中国旅游日》、《旅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与研究》、《论旅游权与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关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立法发展及未来的完善》、《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初探》、《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关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六篇论文;调研报告栏目刊登了《旅行社“承包挂靠”问题研究》、《立法后评估报告》两篇调研报告;国际视角栏目刊登了三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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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简论旅游法的性质和原则
  刘文华
  旅游是一个大产业。它不仅要满足人们一定范围内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且也是一个可以影响经济全局的重要产业部门,在第三产业中居重要地位。《旅游法(草案)》说明中对此阐述得很形象、很生动,它是“无烟囱工业”,无校舍“教育”,无广告“宣传”,无会场“外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其收入不仅占国民生产值的很大比重,而且甚至可以左右外交态势和国际交往,在国内促进和谐社会,在国际促进和平、团结。我们应从战略高度认识它。
  旅游业也是个复杂的综合性产业,它涉及国民经济众多部门,有多种主体参与,发生着多种法律关系,需要多个法律手段调整。“说明”中说该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是非常正确的。大陆法系根据社会关系划分法律部门基本上是正确的,它促进了各种法律部门和法学的发展,但进入20世纪,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传统的大陆法系的调整理论,其机械的、绝对的划分方法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社会呈现三大特征:现代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在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越来越高度依存、相互联结。将纵横关系截然分开,公法和私法的根本对立已属不可能。就我国而言,在众多的经济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一部只有纵无横,或者只有横元纵;只有公法无私法或者只有私法无公法的法律、法规。物权法之所以长期未能通过主要是因为一些人只强调它的私法性质,罔顾我国已经确立的公有制主体经济。修改后的物权法这一被认为是传统私法中,公法条款竟然有20条左右,最后才获得通过。这就是因为20世纪出现的经济法,改变了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模式。传统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仍有价值,但在社会经济领域内,立法者必须认可经济关系本身已经发生的“纵横结合、公私兼容”的现实。应主要考虑如何调整更为合理有效,不再拘泥于公法和私法的绝对划分。因此,关于这方面的争论(包括旅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大可不必进行下去,草案中所说的旅游者,既有旅游经营者,也有国家;旅游产业中,既有旅游经营、旅游合同,也有旅游规划、旅游监管。你说它属纵属横,还是属公属私?我认为只要能把旅游产业、旅游活动管好调好,就是一部好法。20世纪80年代初,经济法兴起时,有关经济法学者即对之研究,相关立法也开始启动,但千呼万唤未出来,今日见此草案出台,甚是高兴!我们应从总体上肯定这部草案。
  关于旅游发展的原则,草案中提出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这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经济法一贯坚持的三种效益统一观。三种效益有重合,但也可相对对立。其中的社会效益在第四条中虽已规定要体现公益性质,但仍有不足之处。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就应该有所体现。现在的草案第一条主要规定的是经济和物质方面的,欠缺精神需要。旅游业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它集天文、地理、历史、人文等各种文化之大成,对弘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加强国际交往,促进和谐团结,有其独特的社会效益功能,立法宗旨中应有体现。
  一部法的原则不可滥,也不可太少。我认为可增加一些。在旅游活动中也应是“三个层次、两只手”,可否规定“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调节”为一个原则。草案中对旅游行业组织只规定了一条(第八条),未作专章规定,是个欠缺。从社会发展趋势看,政府应逐步将经济管理的权力“下放”给中介组织。行业组织是最重要的中介组织,政府应在旅游行业中给予肯定并适当展开试点工作。
  有关草案的一些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第一条,修改建议如上述。
  第二条,草案也适用出境旅游活动,但若与国外有关国家法律规定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如何办理,应有交代。
  第四条,规定了三种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但对违反三原则的(主要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关责任规定在后来的分则中未提及。第十五条虽有所规定,但也只提爱护旅游资源。旅游活动中破坏景观和旅游资源事件时有发生,应有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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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聚焦旅游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讨会会议纪要
简论旅游法的性质和原则
《旅游法(草案)》立法思路探讨:文本解读与历史检讨
旅游法法律责任设置的科学化
旅游行业自律协会与《旅游法(草案)》
对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建议
旅游法将保障实现人的自由移动
关于进一步强化《旅游法(草案)》中规划内容的思考建议
《旅游法(草案)》中关于旅游规划与旅游景区经营的解读
对《旅游法(草案)》相关条款的一点看法
《旅游法(草案)》修改建议
通过法律促进饭店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旅游监管的现实难题与《旅游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对《旅游法(草案)》的几点认识

旅游立法建议
关于《旅游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关于《旅游法(草案)》的立法修改建议

专题研讨
谈旅游权利和旅游者权利——献给第一个中国旅游日
旅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论旅游权与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关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立法发展及未来的完善
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初探
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关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调研报告
旅行社“承包挂靠”问题研究
——北京市旅游企业非常态经营的内在逻辑与法律规制
《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国际视角
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保护旅游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权益公约草案
西班牙包价旅游法
德国旅游法判例选译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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