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旅行社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3264
  • 作      者:
    杨富斌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作者简介
杨富斌教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旅游局配合全国人大《旅游法》起草专家组核心成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和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讲堂》特邀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美国克莱蒙研究生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美后现代发展研究院外籍研究员、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兼职教授。主研法理学、美国法律概况、旅游法和现代西方哲学等。旅游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旅游法研究:问题与进路》、《旅行社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等。在《法学杂志》、《旅游学刊》等中文核心刊物发表《旅游法的十大制度创新》等论文多篇。 
展开
内容介绍
  旅行社法律责任制度是旅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颁布和实施的今天,根据我国《旅游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规范,深入系统地研究旅行社法律责任制度,既是我国旅游法学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动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促进我国依法兴旅和依法治旅的必要环节。
  《旅行社法律责任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旅行社设立制度及旅行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2)旅行社自身的经营管理制度。(3)旅行社接受旅游监督部门依法监管的相关制度。(4)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制度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5)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纠纷解决制度以及旅行社在纠纷解决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三章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管理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旅游法》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旅行社必须雇用一定数量的专职导游人员。如果是经营出境游和入境游业务,还须配有具有国家认可的领队资质的领队人员。对专职导游和领队人员的直接管理责任在旅行社。因此,明确旅行社对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管理责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分类及旅行社对导游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此规定表明,导游人员的法律意义有三个特征:一是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的人。也就是说,成为导游人员必须要有政府许可。否则,从事“导游”业务则属于违法揽客的“黑导”。国家认可的导游人员不包括这些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黑导”。二是必须是接受旅行社委派且取得了导游证的专门人员。如果只有导游证,没有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揽客,也是我国现行旅游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尽管目前此类现象比较普遍,旅游法律法规的这一规定仍然有效。应当说,国家规定导游人员带团须经旅行社委派,主要是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的。因为一旦发生纠纷或损害赔偿,因导游个人赔偿能力有限,不能保证旅游者合法权益都得以保护和合理救济。而有旅行社作后盾,加之相应的旅行社责任险等措施,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具有更大的保障。否则,旅游者有时很难得到导游个人的实际赔偿。因此,《旅游法》第40条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三是导游人员是向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由于立法很难将导游的工作内容做完全列举,因此这里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模式。所谓“向导”是指为旅游者引路、带路;所谓“讲解”是指为旅游者解说旅游相关的各种信息;而所谓“相关旅游服务”则是指作为导游人员可能为旅游者提供的其他服务,比如安排就餐、代办代购相关票证等。
  这里有争议的问题是:景区讲解员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导游人员?如果严格地根据上述关于导游人员的界定和规定,景区讲解员似乎不属于国家认可的导游人员。但是,在实际旅游实务中,景区讲解员可以参加国家规定的导游考试,可以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导游人员竞赛等。有时景区讲解员也被称为景区导游人员。特别是有些特殊景区,如云南玉龙雪山景区等,组团社和地接社导游人员都不能在景区内讲解和带团,必须由景区导游人员讲解和带团。如果不承认这些景区导游人员是导游。似乎也讲不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等,他们也要负有一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所有取得导游证资质,为旅行社和景区或饭店等旅游企业服务的相关导游人员,都是旅游法应当承认的导游人员。他们享有导游人员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导游人员的法定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正和完善,否则,这一规定便与实践脱节。真正遇到相关法律纠纷时,根据现有规定也不好处理。例如,如果景区讲解员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予以处理?如果他们连导游人员的资格都没有,何以对他们进行处理。
  依据不同标准,可对导游人员作出不同分类。大体上说,导游人员可分为两类:即从劳动关系角度,可把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和社会导游。笔者不同意把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兼职导游、临时导游、实习导游之类的分类。临时导游如果是由旅行社聘请的,与旅行社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属于旅行社导游。而目前真正与旅行社签订用工合同,成为旅行社专职导游的人数并不多。大多数导游人员属于社会导游。社会导游一般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其中既有兼职的社会导游,也有专职的社会导游。持实习导游证的实习导游不能单独成类,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上不存在实习导游证的规定。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旅行社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一、旅行社法律责任制度的概念

二、旅行社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内容

三、旅行社法律责任制度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和经营及其法律责任

一、旅行社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及其法律责任

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法律责任

四、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法律责任

五、外商投资旅行社及其法律责任

六、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制度及其法律责任

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及其法律责任

八、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法律责任

九、旅行社监督检查制度及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管理及其法律责任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分类及旅行社对导游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导游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旅行社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监管责任

四、导游人员的义务及旅行社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旅行社对导游人员应负的一般法律责任

六、旅行社对领队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旅行社的旅游安全法律责任

一、协助政府保障旅游安全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应负的一般性安全责任

三、旅行社自身的安全保障责任

四、旅行社的安全警示责任

五、旅行社的安全应急机制及其法律责任

六、对旅游者引发的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七、游客境外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旅行社开展新业态旅游的法律责任

一、从事民俗游和乡村游经营的法律责任

二、从事高风险旅游经营的法律责任

三、从事网络旅游经营的法律责任

四、从事分时度假旅游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旅游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一、旅游经营一般原则及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二、旅游经营具体规则及旅行社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的法律责任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旅游合同的订立及组团社的法律责任

三、旅游合同的成立及组团社的法律责任

四、旅游合同的内容、形式及组团社的法律责任

五、地接社的合同要求及法律责任

六、旅游合同的效力及组团社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旅行社对旅游合同的履行及其法律责任

一、组团社应安排领队或导游并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

二、导游和领队应严格执行行程安排及其法律责任

三、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及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旅游行程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五、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七、旅游合同的履行原则及旅行社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原因导致违约时的法律责任

九、旅行社合同违约时应承担的特殊法律责任

十、旅行社有可能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二、旅行社条例
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