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中许多“鼓吹”用例实即短箫铙歌,其也不尽为军乐。因此,三、四两品的所谓用途是不是也有问题呢?结合前面的疑点,笔者以为蔡邕所言四品乐没有重出的问题,也不存在实有三品的情况,其对每一品的用途描述也没有错误。那么,又如何解释上面的现象呢?实际上“汉乐四品”是对音乐用途的分类而不是对音乐本身的分类,四品中所提及的各种用途基本上涵盖了当时官方用乐的主要方面,每一品强调的是它的用途。但由于四品乐采用了音乐名称来作品名,很容易让人产生是以音乐本身为标准划分的印象,所以造成了很多误解。实际上这种划分法仅仅是利用了“太予乐”等乐名的一部分含义作品名,四品乐中的“黄门鼓吹”与实际中的黄门鼓吹是不一样的。“太予乐”,因其主体用于郊庙所以名为第一品。“周颂雅乐”,张永鑫认为是周代的雅颂乐在东汉已不能适用于祭礼,所以辟雍、飨射以之为主。“黄门鼓吹”据前文所讲多有用于宴乐的场合,王运熙先生认为主要内容为相和歌和杂舞曲,尽管其有大驾祭祀的用途,但已被前二品涵盖,所以便作了用于娱乐的第三品。“短箫铙歌”,其用途可能不限于军旅,但文献多言为军乐,它的主体功能应是军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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