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算准备一般过程不完善
1.缺乏中长期预算框架
从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并不乏关于预算平衡的约束。如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按量人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些预算平衡的约束并没有真正起到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积累的目的。在预算平衡方面寻找原因,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预算平衡约束主要在年度预算框架作用,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积聚需要一个过程。这个累积的过程似乎难以在现行的年度预算过程反映,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爆发为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年度预算的安排已经不能控制即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期预算框架着眼于宏观经济与财政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周期性财政收支平衡目标的实现。中期预算框架既是年度预算在时间序列上的拓展,又需要在具体的年度预算中得以落实,因而中期预算框架在实质上为年度预算的编制提供良好的政策框架,有利于促进周期性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使得财政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落实到各年度预算管理之中。这对于财政脆弱性的克服,实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中长期管理与控制至为关键。
2.预算编制周期与执行周期重叠时间不足
预算程序首先外在性地表现在预算周期的特性上。从预算准备到执行预算,一个标准的预算周期通常需要3年左右时间。西方国家的行政准备阶段大概有十几个月。以美国地方政府预算的编制为例,美国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时间长短不一,有的提前半年,有的可能会提前一年半。编制的起始时间和议会的批准时间一般都有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的财政年度也各不相同,全国或全州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各自选择。有的同联邦政府一样,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有的从1月1日到12月30日;有的从当年3月1日到下年2月28日;有的从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中国目前行政部门准备预算草案只有几个月时间。由于西方国家预算周期长,预算的编制周期和执行周期有较长时间的交叉,但是在新的财年到来之前编制、审批程序一般都能够全部结束。中国预算编制周期和执行周期较短,且新财年的头几个月按照惯例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期及随后的预算层层批复,法定预算实际上有一段“真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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