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犯罪遗传学理论:犯罪生物学派中种类较多的分支理论,多视犯罪为遗传与恶劣环境相结合的产物,并认为遗传有决定性作用。犯罪学理论中早期的家谱研究、体质理论以及当代的性染色异常理论、智力缺陷理论等均属其分支理论。
5.标签理论:又称“标定理论”或“贴标签理论”。属犯罪社会心理学派,美国犯罪学家爱利克森1962年首先提出,认为一个人在其行为被某些有权威的社会集团贴上“离轨”标签后会改变他对自己和社会的看法,从而被迫走上犯罪道路。强调由社会加于个体行为的标记和名称所产生的社会心理效应而引起继发性违法行为,不注重犯罪的初始原因,是该理论与其他西方犯罪学理论的主要区别。
6.不同联系理论:又称“不同接触论”或“差别交往论”。当代西方犯罪学中有较大影响的理论之一,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1939年在《犯罪学原理》(第三版)中首次提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个体在其社会化进程中学会的,一个人变成犯罪者是由于他赖以完成社会化的小群体中有利于破坏法律秩序的价值观念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一个人是否犯罪取决于他与上述价值观念接触(联系)的经常性、连续性、顺序和强度。
7.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心理的实质、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规律、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关系,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心理、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以及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
8.犯罪原因:决定或促使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及进程的总和。一般可分为犯罪的社会原因、生理原因、心理原因和自然环境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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