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权力体制的改革
主导大学内部管理的权力,经历了由单一权力向双重权力,并最终向多元权力转变的过程。未来一个时期,大学权力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在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基础上,适应大学日趋复杂和开放的形势,创新大学权力体制,构建多元权力的治理结构,以进一步提升大学的经营化程度。
(一)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调
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调,关键在于建立分工合作的决策机制。一方面,两者有所分工,学术权力一般在基层及学术领域发挥主导作用,行政权力则在大学整体层面及行政事务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各得其所;另一方面,两者相互结合,共同对整个大学及内部各类机构的重大事务进行有效管理。
1.大学学术权力
广义的学术权力是指所有能够对大学学术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力。学术权力广泛存在于学科、院校和高教系统等不同层面,其表现形式有个人统治(教授统治)、集团统治(教授统治)、学术系统权力、专业权力、魅力权力、董事权力(院校权力)、院校权力(官僚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政治权力、高教系统学术寡头的权力等十多种。狭义的学术权力是指“扎根于学科的权力”,主要指教授以及其他学术人员基于学科、专业的个人权威和集体权威,依据权力的主体来划分,学术权力主要表现为教授的权力以及其他学术人员的权力。关于学术权力的渊源,伯顿·克拉克认为,教授统治根植于早期学术行会中大师统治的历史传统,它在思想上得到教学与研究自由的学说的支持,这种学说被解释为高级教授应当大体上自由地做他喜欢做的事情;它在功能上基于专业的知识以及对促进批判、创造和科学发展的条件的需要。学术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基于大学本身的组织特性。大学是专门从事高深知识的传播、储存、鉴别和探索的组织和场所,专门知识在学院和大学中占支配地位,学院和大学的组织与权力围绕在专门知识的周围。掌握和控制高深知识的教授们,必然在大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最清楚高深学术的内容,因此,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并且有权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并应该获得学位。他们以专断的方式进行某些工作,然后又集合起来,平等地或部门平等地集体决定重大事项。
学术权力主要在大学基层发挥主导作用。学术权力即使在整个学院或学术系统发挥作用,但权力渊源仍然是学科或专业知识。中世纪时期,大学处于初创阶段,组织结构尚不完备,扎根于基层的学术权力在大学制度改革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正是学术权力的积极影响,使得中世纪大学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是学术权力的积极影响,使大学保持其自身发展的逻辑。
2.大学行政权力
大学中的行政权力,主要是指院校层面的官僚权力。大学中行政管理人员从正规的等级制职位中获取权力。行政人员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校长的权力、处长的权力、科长的权力等。校长、处长是学校行政权力系统正式的权力职位。虽然这些职位一般都由教授等学术人员担任,但其所运用的仍是行政权力,其所执掌的仍是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存在有其合理性。一方面,组织一旦建立,即要求维护其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提高其组织化的程度,协调内部各方面的行动,以应付环境的挑战。最初的大学管理者由教授们选举产生,其行政管理往往是兼职的,院长或主任往往是一群人的临时领导,并且经常是仅仅起到会议召集人的作用,重大事务由教授集体决定。这种领导模式虽然比较民主,但效率低下,难以适应环境变化的挑战。因此,随着环境的变化,迫切需要改变那种仅限于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学院或大学领导角色,赋予管理者掌控大学发展的真正权威。另一方面,政治化是近代以来大学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政府和其他各种政治权力为加强对大学的控制,势必要强化大学领导者的权威,以使大学服务于其目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大学行政权力的渊源是政府权力及其他各种政治权力。大学行政权力的产生是大学组织政治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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