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三个监管机构同时在县域以下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会带来机构的大量扩张,并不可取。综合考虑国外经验和国内实际,笔者并不赞同设立隶属于各个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而主张设立独立的、统一行使保护职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然而,近两年来,“一行三会”已然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因此,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更加困难,而且随着利益格局的部门化和固化,未来再改变的难度可能更大。
从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出发,笔者建议,在未来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中解决这一问题,思路有两个:其一,将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从“一行三会”划出,合并成立一个副部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其二,建立竞争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具体而言,保持金融消费者机构设置现状不变,但赋予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的选择权。即立法上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可以选择向人民银行或者三个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例如,涉及保险消费者、证券消费者和银行消费者的投诉,可以分别向三个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投诉,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投诉,这些机构都有权处理,形成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隶属于其他三个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中的竞争机制。同时,建立一个由编制部门、财政部门、一行三会、法制部门、金融消费者代表等组成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评估委员会,根据受理投诉的案件量,解决纠纷的满意度,开展执法和教育的情况等,定期对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人员、经费等资源的分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上述机制,形成各机构之间良性的竞争机制,使这些机构更积极地履行职权,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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