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6——以不同于集团内其他主体所使用的货币为集团募集外币资金的主体的功能货币
一家在法国上市的母公司在法国、英国和美国拥有重大的经营子公司,但在日本没有经营机构。法国母公司创建了一家新的子公司(新公司SA),其注册及经营场所位于法国。新公司向法国母公司发行了10亿日元的股本,收到10亿日元现金。新公司还通过外部融资取得资金1亿日元,并将总计11亿日元的现金存人日本的一家银行,赚取年利率为0.1%的利息。该现金将会被再投资于以日元计价的金融工具,诸如债券和商业票据。新公司只有少数负责管理主体投资活动的职员。其发生的英镑营运成本,相对于其日元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而言是不重大的。如同所有全资子公司一样,新公司的留存收益由母公司控制。新公司本身不从事任何关键经营活动。对于主要影响销售和成本的货币的考虑是不直接相关的。新公司发生的费用为欧元,但这些并不足够重大以间接表明欧元为功能货币。因此需要考虑次要指标。新公司通过向母公司发行自身的权益工具来融资,取得了与母公司货币不同的外币资金,但是收到的款项是按照母公司的指示投资于以日元计价的资产。通过发行债务工具取得的资金与通过向母公司发行股份取得的资金相比是不重大的。本示例对于投资产生的收益是再投资于其他以日元计价的资产还是全部上缴给母公司,并未作出说明。无论是哪种可能,再投资或分配的决定都是受母公司控制的。对其他补充因素的考虑间接表明新公司是一个“现金保管箱”类型的主体,没有独立的管理/经营活动。新公司仅仅是母公司能够直接投资日元的一个过道。母公司主体通过新公司进行日元投资的唯一原因可能是希望通过对其在新公司的净投资的折算而将欧元对日元的汇率变动敞口计人其他综合收益,而不是计入利润表(如果日元存款属于母公司就应该是这样处理)。由于新公司似乎仅仅是母公司经营活动的一个延伸,所以“自主因素”指向欧元为功能货币。这应该会指向新公司的功能货币与其母公司一致,即欧元。如果新公司仅执行所述活动,则其功能货币应该是欧元。此投资活动本可以由母公司完成,而不通过其子公司,因此基于与境外经营相关的补充指标,该母公司的功能货币应当决定该境外主体的功能货币。
示例7——位于不同地理区域的单独资金中心的功能货币
一家以瑞士法郎作为其功能货币的跨国主体在美国和欧洲有多家经营子公司,这些子公司的功能货币分别为美元和欧元。该主体在每一个地理区域都设立了资金中心,这两个资金中心的经营活动完全一样,即向各自相关的经营子公司提供金融和风险管理服务。资金中心与各自经营子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例如流动资金、借款和套期活动的管理)均以美元或欧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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