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为持有待售
23.《征求意见稿第9号》建议,主体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对被分类为持有待售的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进行会计处理。
24.理事会在对《征求意见稿第9号》重新考虑的过程中注意到,2009年8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改进》征求意见稿建议修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要求主体在导致丧失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出售计划中负有承诺时,将在联营企业或共同控制主体中的权益分类为持有待售。这些建议旨在明确主体在导致对该权益丧失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出售计划中负有承诺时,必须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所有权益(“整个权益”)分类为持有待售。
25.理事会发现,这些建议与理事会在重新考虑《征求意见稿第9号》时所做的决定不一致。该决定删除了将丧失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重要经济事项”术语联系在一起的所有表述,该术语是理事会在企业合并项目第二阶段中引入的(参见结论基础第28段至31段)。
26.理事会决定,将权益分类为持有待售应当基于计划的处置方案是否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中分类为持有待售的标准,而不是基于主体是否已经丧失对权益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当主体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或部分权益的处置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中分类为持有待售的标准时,主体应将整个权益或部分权益分类为持有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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