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战国秦汉消费主体的阶层
划分及经济收入差异
战国秦汉社会是一个多阶层、多等级的农业社会,消费主体比较复杂,根据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差异,可以划分为三大消费阶层:贵族与官僚阶层,庶民地主与工商业主阶层,农民与其他劳动者阶层。收人是决定消费的经济因素,阶层地位是影响经济收入与消费水平的社会因素。由于各阶层的经济收入差异很大,各阶层家赀拥有量的差距也很大。经济收入与家赀拥有量直接影响各阶层人们在消费与消费观念上的演变。
一、消费主体的阶层划分
关于消费主体的划分,汉人根据家赀的多少,一般划分为“大家”、“中家”与“小家”三个阶层。“大家”的经济实力雄厚,家赀在百万钱以上,多至千万、巨万钱;“中家”的经济实力不如“大家”,家赀在十万以上;“小家”家赀在十万以下。学术界通常据此划分户等的家赀差别①,然而,这种划分不利于明确考察消费主体的身份地位与经济收入的差异。因为“大家”中除贵族、官僚以外,还有富商大贾、大地主等;“中家”除中层官吏、庶民地主以外,也可能有一些自耕农、小商人等。
以往学界过于强调阶级分析理论,往往将消费主体笼统划分为地主与农民两大对立阶级,忽略了消费主体的多元、多层次性及其消费类型的多样性。泛化统治阶级的奢靡程度和被统治阶级的消费不足问题,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对于当时消费经济的具体状况很难做到客观与全面的认识。
为了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目前有学者在研究工作中已经注意到消费主体的多元、多层次性。林甘泉先生在《中国经济通史·秦汉卷》第20章“社会各阶级和等级的经济地位与资产”与第2l章“不同阶级和等级的家庭生活消费”中①,将秦汉社会各色人等包括贵族、官僚、豪强、商人、农民、工匠、奴婢等,根据其经济地位和社会身份划分为贵族与官僚、豪强与商人、农民与其他劳动者三个层次,分别探讨他们的经济收入、家赀占有量与消费状况。该书认为:“秦汉时代的等级和阶级关系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格局:一方面,等级和阶级的区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同一等级和阶级的成员之间有升有降,时有变动;另一方面,等级和阶级的区分又不完全吻合,同一等级或阶级的成员,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有时相差很悬殊。”④等级与阶级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多层次的等级划分来替代单一的阶级划分,是比较科学的。
在社会分层上,“阶级”只是代表某一种分层的类型,分层的含义更为宽泛,而且“阶层”令人自然想到社会稳定的分级叠层,阶层之间又具有相互流动性,表现在经济收入上是量的差别,有时与生产资料的占有多寡并无多大关系。所以,社会学界通常认为社会阶层是与某种形式的地位相联系,而“社会阶级是社会分层的特例”③。社会分层犹如地质分层一样,将社会看作是由等级体系的“层”所构成,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把所有社会成员划分成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级序列,处在同一等级序列的人就构成了一个社会阶层。简单地说,社会阶层差别就是不同人群之间的结构性不平等,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在上层,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则在中层乃至下层。“阶层是社会的等级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范畴。”④阶层与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收人及消费行为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在社会阶层中任何一个人的收入与消费,因受所处阶层地位的影响,表现出与处于同一阶层人的收入与消费具有更多共性,与处于不同阶层人的收入与消费具有较大差异。因此,我们比较倾向于运用社会阶层理论来研究战国秦汉消费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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