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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1辑.Volume 11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180315
  • 作      者:
    劳凯声主编
  • 出 版 社 :
    教育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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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1辑)》针对教育法理论,教育司法,教育、文化与立法,学校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并具有前瞻性的探讨。在教育法理论部分,研究了教育问责的理论基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方法现状及发展趋势等价值问题。在教育司法部分,分析了高校处理决定及其救济方式、大学生学习权救济的困境及路径选择等问题。在教育、文化与立法部分,讨论了受教育平等权保护、学前教育中的政府职责及其法律规制、中小学依法治校评估、义务教育随班就读权利的边界等问题。在学校法律问题部分,审视了行政主体理论视角下的民办学校法律地位、政校间基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之重构、大学要求学生晨读的合法性、高等学校的公共性及其法律保障机制等现实问题。此外,本辑还刊登了美国学生纪律惩戒制度研究、学位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从美国的校园枪击反观学生的权利保护等探讨国外教育法制问题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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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入学条件、教学内容、教学条件、经费标准等都要予以统一;三是强制性,即所有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适龄儿童与青少年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
  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一样,都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学前教育作为公共服务的定位①,决定了无论是在学前教育还是在义务教育中,政府都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这种职责包括投入相应的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进行必要的监管等方面。然而,受教育者在生理、心智、情感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学前教育在内容、方式和对社会发展的意义上都不同于义务教育,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学前教育不宜实行强制教育,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与在义务教育中的政府职责相比,政府并不强制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两者的另一重要区别在于,学前教育尽管被定位为公共服务,但并不是免费教育,此点与义务教育所强调的免费教育不同,由此,政府也不承担保证适龄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的责任。再次,学前教育在内容上以游戏为主,各学前教育机构可自主选择具体的教育方式,政府也不承担统一学前教育的入学标准、教育内容、教育条件、经费标准等方面的职责。
  (二)与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界分
  广义上,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责任,但就正规的学前教育而言,政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且其所承担的一些责任是家庭无法承担的,如幼儿园规划建设责任、师资培训责任等。在政府和家庭之间进行划分的责任主要是学前教育经费分担责任。学前教育并非免费教育意味着家庭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费用,关键在于按什么标准与比例在政府与家庭间分担经费责任。在挪威,对学前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为:对公立托幼机构州政府补助36.2%,地方政府补助27.9%,父母付费和其他收入基35.9%;对私立托幼机构州政府补助39.30%,地方政府补助8.2%,父母付费和其他收入共52.5%。在美国,1995年的幼儿教育和看护经费,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幼儿家庭承担的比例分别为27%、14%和59%(蔡迎旗等,2006)。在这种经费分担机制下,家庭尽管也承担学前教育经费,但仅仅是部分的经费责任,甚至是一小部分的责任,大部分经费由政府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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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特稿 
试论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教育法理论 
教育问责的理论基础新探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方法现状及发展趋势/张瑞芳 
教育与司法 
高校处理决定及其救济方式研究 
——基于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视角 
试论大学生学习权救济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教育、文化与立法 
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行政法思考 
——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为例 
论学前教育中的政府职责及其法律规制 
中小学依法治校评估:问题与建议 
论义务教育随班就读权利的边界 
——基于深圳“李孟事件”的思考/汪敏 
学校法律问题 
行政主体理论视角下的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审视 
论政校间基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之重构 
——基于平衡论的视角/傅添 
大学要求学生晨读的合法性分析/管华 
第三部门理论视野下的高等学校公共性及其法律保障机制 
他山之石 
美国学生纪律惩戒制度研究/李晓燕 
学位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谭晓玉 
从美国的校园枪击反观学生的权利保护/王智超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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