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仲裁虽然都名为仲裁,但差别很大。除了各自解决的争议的性质不同外,尚有以下区别:
(1)仲裁机构。三类仲裁的仲裁机构都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仍有不同。《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县、区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2)仲裁管辖。民商事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不受地域限制,即使同为北京的两个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到上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即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具体而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也实行地域管辖,即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3)仲裁庭的组成。民商事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的组成都实行选任制,而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的组成直接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仲裁时效。对于民商事仲裁时效,《仲栽法》没有特殊规定,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有些为1年、4年不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这些时效期间都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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