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逐步恢复法学教育。但是,仍然没有摆脱原有法学教育理念、培养目标以及教学方法。法学教育仅仅是一种普通的学历教育、素质教育,培养目标就是为国家培养政法干部。受培养目标的制约,法律教学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仅仅是使受教育者了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忽略受教育者技能、职业道德的训练和培养。课程设置几乎没有诸如证据收集与运用、法庭辩论、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技能的课程。(二)考虑综合因素,确立新目标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司法制度、经济制度的不断深入的改革,就业形势的改变,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重新定位,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关于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我国学者各有不同的观点及论述,有的把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有人把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通才教育),也有学者定位为素质教育。笔者认为,确定法律教育目标以及贯彻实施教育目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教育机构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教育机构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学制除法学院系的本科教育之外,还有大专教育、中等教育,办学模式除全日制外,还有法院、检察院系统自己开办的在职教育、成人教育等,而这种办学体制多样化、条块分割的现象将长期存在下去,短期内将无法得以改变。如果为各类、各层次的教育机构一律确定一个统一的教育目标显然是不现实,客观上亦很难做到。因此,在确定法律教育目标时,首先要确定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等。各层次、各类法律教育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即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但除法律教育的总目标外,各个层次、各类法律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其办学宗旨、办学条件,确立不同的教育目标。这样既求真务实,又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
2.中国的国情
我国一直把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政法干部的手段,或者仅仅是一种学历教育。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早期,法官、检察官等并非完全来自正规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多数来自于军队和其他行业的干部,法学毕业的学生由于种种原因却难以进入法院、检察院,这种现象越是基层越是表现得突出。因此,绝大多数的法科毕业生出于各种原因而从事非法律工作,这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样,在确定教育目标和贯彻实施教育目标时,不得不予考虑。因此,法学教育应当以核心目标为中心,同时兼顾其他行业的知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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