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问题,也就是赵明教授提出的在什么意义上讲主体。这个问题非常深刻,实际上它回到了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上。我们在讲主体平等和权利类型的时候,其实最后回到了人。主体是什么?法律上的主体不就是讲人嘛!我们讲权利,也就是讲人在社会中的生存状态,讲人的尊严、人的地位。权利问题最后也是要回归到主体问题上的,但是法律权利上的人不像哲学意义上的人那么抽象,它是很具体的,而且有时候抽象的法律到实际生活中会变得很具体、很现实。有些小问题看起来好像微不足道,但是它蕴含着很重要的含义。比如说像我们国家,我们迈过了一个温饱的社会,现在正向更高的社会发展。那么温饱解决了以后,原始状态的粗线条的一些权利得到满足以后,人们有新的需求呀,人们会向纵深进入呀,比如说精神性权利就被提出来了。隐私权问题为什么现在受到社会那么大范围的注意,和这个生活的发展是有关系的。没有这个发展,有些问题就提不到日程上来,包括我也在不断纠正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像这个精神赡养的问题,在几年前我认为这根本就不是法律问题。但是这几年呢,精神赡养的案件我了解的有三起,各有不同的判决。有一个案件是老太太告她的大儿子不回来看她,法官调查以后却发现这个儿子很孝顺,把她伺候得很好,最后老太太说他不来看我,就是这样。最后法官就判这个案子赢了,说你以后要经常看她,除了物质上的照顾还有精神上的照顾。还有一个八十多的老头也是同样的情况,最后法官判他败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精神赡养在法律上还没有规定,所以才会有不同的法官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关于精神赡养,法国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一个法律规定,除了经济扶助以外子女还要照顾到老人的精神,就是要经常关注他的精神状况、他的脾气,还要定期不定期地回去探望他。我们过去都以为这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但是今天看来我们不得不改变这些看法,精神赡养问题可能会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被提出来做一个研讨,但是到底到哪一天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这还要有一个过程。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在发展中,所以呢,最后权利问题还是回到人,就是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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