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今天有这么多教授和博士来参加这个学术报告会,而我报告的主题目前还是一个颇受质疑的观点。我们平时可以看到很多关于法律行为的文章,但是“绝对法律行为”则是我创造的一个新概念,这是我多年对德国物权行为理论思考的成果。2000年我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跟随梁慧星老师攻读民商法博士学位,最初我想针对德国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分析检讨,并以此作为我博士论文的选题,我自信能够写出点新东西。当我和梁慧星老师谈了我的想法以后,梁老师不太支持。梁老师对我说:“你的第二外语是法语,不是德语,即使针对物权行为理论能够研究出点新东西,别人也会批评你使用的是二手资料”,我接受了梁老师的意见,最后把博士论文的选题确定为“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兼评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我之所以更换选题,还有一个没有说出口的现实考虑,大家都知道,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孙宪忠老师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梁慧星老师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反对者,而我想走的又是第三条道路,这样在博士论文答辩的时候就可能遇到尴尬。
博士毕业以后,我一直没有停止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困惑了我很长时间。我在研习物权行为理论的时候,我发现其中有智慧的闪光,同时也隐隐约约地感到它似乎有些缺陷。我们去市场购买一块手表,根据我们生活中的一般观念,我之所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那当然是基于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来的物权行为理论,问题要复杂得多。萨维尼从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人手,把买卖过程区分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它只能引起债权变动,而不能引起物权变动,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只能引起债权法律关系的变动,而不能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的变动,当然也就不能引起手表所有权的转移。那么究竟是什么引起手表所有权的转移呢?萨维尼认为,交付行为中存在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交付行为是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按照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手表所有权的取得不是基于买卖手表的合同(债权行为),而是基于手表的交付(物权行为)。这样萨维尼就进行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显然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之外的独立的法律行为,它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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