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直接选举的,按选区提名产生。间接选举的,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在直接选举中,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之后,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在间接选举中,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无论是直接选举的,还是间接选举的,如所提候选人人数符合差额比例,即进行投票选举;如所提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顺序,按照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办法并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才可进行投票选举。正式选举前,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通过多种形式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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