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民国成立,共和告成,因言论自由,各种报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不久,在上海租界内,却发生了一起文字狱,当事人是戴季陶。<br> 当时,戴季陶21岁,才华横溢,正值革命时期,取名天仇。当南京临时政府行将结束的时候,革命党人周浩在上海租界开办《民权报》,请戴季陶担任主笔。《民权报》刚出版时持论尚婉转,但不久即猛烈地抨击袁世凯破坏民国、专断独行的野心,言论日趋激烈。<br> 5月间,袁世凯政府因财政困难,国务总理唐绍仪不得不向列强接洽借款,但六国银行团乘机要挟,提出了监督中国财政的无理要求,遭到唐绍仅的断然拒绝,谈判濒临破裂。于是,中国方面由财政总长熊希龄(共和党人)接手借款谈判事宜。熊迎合袁世凯的意图,接受了银行团的一笔垫款,并签订了丧权辱国的《监视开支暂时垫款章程》。消息传出,舆论大哗,革命党人群起攻击熊希龄卖国。戴季陶也义愤填膺,在5月20日的《民权报》上写了一篇短文,题曰:《杀》。全文如下:<br> 熊希龄卖国,杀!唐绍仪愚民,杀!袁世凯专横,杀!章炳麟阿权,杀!此四人者中华民国国民之公敌也。欲救中华民国之亡,非杀此四人不可。杀四人而救全国之人,仁也;遂革命之初志,勇也;慰雄鬼在天之灵,义也;弭无穷之后患,智也。革命初成,不少健儿,以全国之国民而无人敢诛此四贼,以救全国人民之生命财产,以保五千年之荣誉之历史乎?吾殊不敢以此诬我国民也。<br> 戴季陶当时虽虎虎有生气,但毕竟年少气盛,不免鲁莽从事,不仅文字偏激,连倾向同盟会的唐绍仪也无端受责。不过,区区短文,也只是愤激之辞罢了。<br> 然而,此文一出,不仅得罪了袁世凯,也得罪了列强。22日午后4时,租界巡捕房西探和华探各一人,至《民权报》编辑部,向戴季陶出示租界会审公廨提票一张,以“鼓吹杀人”为由,拘捕戴季陶入狱。<br> 戴季陶入狱后,同牢监犯问他因何被捕,他感慨地说:“仓颉造字累我,鸦片条约病我……我住租界,我不做官,我弱,我为中国人,有此种种原因,我遂来此矣。”当晚,他的妻子来探监,用周浩常用的话勉励他说:“主笔不入狱,不是好主笔。”第二天上午,会审公廨即开庭审理此案,戴季陶延请德雷斯律师辩护。德雷斯向问官指出:“际此共和时代,报馆为舆论机关,有言论自由主权”,要求延期审理。于是,问官判为交保释放,改期再审,由通义银行经理张静江投案具保。<br> 戴季陶的文字狱由于发生在民国成立之后、租界之内,舆论界反映十分强烈。他们一致谴责租界当局干涉言论自由。邵力子在一封读者来信附言中表示,准备将《民立报》迁出租界,“以中华民国之大国民,处中华民国完全主权之地,以组织中华民国之真正言论机关”。上海的日报公会于23日为此特邀各报同仁到会研究,他们对租界当局这一文字狱一致表示愤慨,议决由日报公会函请沪军都督陈其美、上海通商交涉使陈贻范与租界当局据理力争。他们指出:“(租界当局)以鼓吹杀人四字罗织其罪……报界记者人人自危,其关系天仇个人之事小,而蹂躏我舆论,蔑视我民国,其事实大。”同时,各界纷纷电请袁世凯、唐绍仪保护言论自由之权。唐虽也属戴文指“杀”之列,但十分大度,他致电陈贻范,请其向租界当局交涉:“共和初建,报纸偶有失检,此时不宜深究,请即转知公廨,转致工部局,即行将案注销。”<br> 于是,陈贻范致函上海领袖领事、比国总领事薛福德和会审公廨进行交涉。他指出:“文字之狱,为中国历史所指斥”,要求尊重言论自由,并指出:“公堂不用传单,竟发提票,有失检点。”华籍会审委员关炯之迫于舆论,复函表示,公廨本不赞成使用提票,但巡捕房以刑事案件为由,坚请立提,从上午9时争到下午5时,只好迁就,他表示:“既无实力,又无后盾,不能处处坚持到底,不胜羞愤惶愧之至。”准备收场。<br> 6月13日上午10时,会审公廨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戴季陶请的律师德雷斯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戴文属于言论自由,关系国事,既未妨碍租界治安,亦无鼓吹阅报之人暗杀实迹,只是因为爱国热心,反对借债,才有此规劝此事的议论,而且北京政界无人起诉,与租界工部局无关。他特意指出:“今《民权报》所载反对外债文词,工部局竟出干涉,似与国事有关,以故中国人民皆不欢悦。”会审公廨在中国政府和公众的压力之下,最后草草判决:“依照中华民国新刑律第二百七十条妨害秩序罪减等处断,着罚洋三十元。”<br> 宣判之后,戴季陶坦然地询问问官:“不知定案之后,将来再有此等言论,尚可发愤登载否?应请明示。”问官难以回答,只好说:“以后言论,总以和平为是。”当然,戴季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政治见解,不久又写出了“投之以兵力,报之以铁血”、“武力解决”一类的激烈反袁文字。而《民权报》也一再抵抗着租界当局对革命言论的干涉。<br> 当时,戴季陶的轻易获释和拥有的革命言论自由,是以革命党人的政治、军事力量的存在为前提的,但袁世凯和租界当局一直在企图压制革命舆论,随着二次革命的失败,自由地发表革命言论的权利在国内也就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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