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一般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法的范畴,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当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参考。(四)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三、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冲突,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且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形。法院就需要在冲突的法律规范之间进行选择适用或者送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判断。
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我国法的体系内部效力等级的顺序分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但与法律、行政法规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作出的规定不得抵触;下级国家机关的文件低于上级国家机关的文件。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它是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应适用何种规范的规则。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这类冲突规则,采用的办法是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裁决。如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等级相同,法院认为它们之间不一致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不一致的,也送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裁决按照地方性法规的,即为最终裁决,国务院裁决按照部门规章的,应将其意见和理由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终裁决。
3.特别冲突适用规则。一般法是关于某类事项的普遍的一般的规定,特别法是对这种普遍规定的例外。在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果是同一个法律文件,则是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例如,《行政处罚法》是专门就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出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般性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有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它相对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就属于特殊的规定。
4.新旧冲突适用规则。对新、旧法之间的冲突,新旧冲突适用规则体现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中国内地法律规范与港、澳、台地区法律规范的冲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范;发生于中国内地的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施行的法律规范。同时,此类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四、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1.原则上,WTO规则不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其仅具有间接适用力。这意味着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规则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必须按照经过转化的相关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即我国是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来实施WTO规则的。
2.特殊情况下,WTO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这一特殊情况是,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的措施在承诺的时限内不能到位时,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WTO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直接适用力。即WTO规则无法及时转化为国内法时,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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