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曰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规定与《行诉解释》不同。《行诉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白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法》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为3个月,《行诉解释》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二、非诉执行前的催告与执行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lO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管辖的规定与《行诉解释》不同。《行诉解释》第89条第]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考虑到非诉执行案件的复杂性,《行政强制法》参照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原则作出了修改,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非诉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2.受理。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白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1.书面审查。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特殊情形外,法院应当白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2.实质审查。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三)紧急情况下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四)执行费用的支出与执行所得款项的处理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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