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此类数据应按照第十四条
(1)款的要求在2010年4月30日前提交至相应权力机构。
如果所提交的数据可以得到有效保证,权力机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通知欧盟委员会,同时将预定签发的配额量(已按第九条所述线性因子修正)做相应修正。在设施有CO:以外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下,权力机构可因虑及参考设施的减排潜力而报告更少的排放。
3.欧盟委员会应在2010年9月30日公布按第一段和第二段要求的修正过的配额量。
4.对于按照第二十七条排除在共同体体系以外的设施,2013年1月1日签发的共同体内配额数量应作减少,以反映2008年到2012年期间内此类设施经核查的年均排放。修改应按照第九条所述线性因子完成。
第十条
配额竞价拍卖
1.自2013年起,成员国应将所有按照第十条a款和第十条c款免费分配的配额竞价拍卖。到2010年12月31日,欧盟委员会应决定并公开预计竞价拍卖的配额量。
2.各成员国竞价拍卖的配额总量应由以下内容组成:
(a)分发到成员国的88%的竞价拍卖配额总量的分配比例,它应与2005年共同体体系经核查排放的比例或2005年到2007年平均值比例中较高者相同;
(b)10%的竞价拍卖配额量应以促进共同体团结和发展为目的,分发到特定成员国,因此此类成员国按照(a)点要求进行的所有竞价拍卖配额量将遵循附件二a款所列比例提高;
(c)2%的竞价拍卖配额总量分发特定成员国,此类成员国2005年温室气体排放至少低于该成员国《京都议定书》要求的基准年排放量20%以下。此类分发百分比的细则在附件二b中提供。
按(a)点要求,对于2005年没有参与到共同体体系下的成员国,此类成员国的比例按照其2007年在共同体体系下经核查的排放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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