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主要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或叫诈害行为。
结合《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按照传统理论,所谓行为,不仅指法律行为,其他减少财产或增加负担之适法行为,也包含在内,如为法律行为,无论是契约或单独行为,处分行为或债务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等,均可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其他适法行为以及诉讼上的行为如和解、抵消也可撤销。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撤销权的标的行为,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对于物权,如债务人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能否作为撤销权的标的,理论上存在着争议。
对“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第74条采取列举式的方式限定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三种情形: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这种列举式的规定与传统撤销权相比,适用范围过窄,不利于充分发挥撤销权的作用。为此,《解释(二)》作了补充,增加了三种行为,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扩大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第74条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撤销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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